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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共享单车的不当行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3/23 0:02:08   作者:佚名   点击:

  随着共享单车热度的不断升温,摩拜(小桔车)、ofo(小黄车)等不同品牌的单车几乎遍布街头巷尾。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公共交通体系长期以来“最后一公里”接驳的难题,更起到了缓解道路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绿色出行的重要作用。但是,因为部分人对公共事务缺乏基本的自律,加之共享单车的兴起侵犯了某些人的可得利益,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私占、损毁等问题频发。这些社会问题不单关乎道德,更触及了法律的界限。现就上述现象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并解读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共享单车乱停放可罚

  共享单车受到广泛欢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使用的便利,具体表现包括共享单车是无桩停放,但这也间接带来了目前共享单车被诟病最多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

  前不久,北京市门头沟区近百辆共享单车因不当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缴至特定区域,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经过多方协商这些单车被运营商取回并重新投入使用。

  近日,朝阳区龙源创意文化园内也被发现有近300辆共享单车被集中停放在一处小院内,据园区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被扣都是因为在园区内违章停放,或影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园区曾约谈摩拜和ofo的相关负责人,后摩拜派专人在院内巡视,而被扣的单车也陆续被运走。

  单车被清理、收缴的现象并不只在北京发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发生过类似情形,原因还是乱摆乱放,影响公共秩序。

  上述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很难归结到运营商身上,基本都是因为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所致。此种缺乏自律、为图省事乱停车的使用者,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同时,考虑到使用者停放单车的位置,以及停放时的主观想法,是基于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等情况,也可通过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规制。

  私占共享单车可罚可判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理应归于单车的运营商,共享的仅仅是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2017年2月中旬,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家底商门前停放的共享单车被人私自上了锁,民警便在随后几天的巡逻中多留了心。偶然发现一名女子骑行ofo共享单车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锁将单车锁在门口。待女子要骑车离开时,民警将其拦住。经调查发现该女子就是店铺的老板,公安机关因该女子的私占行为对其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2月下旬,北京火箭军总医院的两名护士也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想要一直据为己用,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可以看出,上述私占行为均系使用者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但凡注册过共享单车的都应当知道,使用单车之前必须向运营商先交纳一定的押金,摩拜单车的押金为299元,ofo单车的押金为99元。使用者以单纯使用为目的上锁行为,在性质上难以被认定为盗窃,从财物数额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侵占罪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具体数字根据各省级经济状况自行规定),但根据租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单车的情况下,运营商可以不退还其相应的押金。同时,上锁的行为也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经营商的财产权益,因此在经营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商的经营管理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上述两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使用者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并不严格,可谓小惩大诫。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的前提都是发生在合法租赁单车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经营商不具备以押金约束行为人的手段,对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都可以定性为“盗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前所述),重则构成犯罪。

  损毁共享单车可罚可判

  本月,北京发生了首例ofo单车用户因主动保护共享单车而受伤的事件。

  市民张女士称,其在本月10号骑行共享单车至西直门公交站台,恰逢一男一女准备使用附近的另一辆小黄车,但该车的信息被人涂改,导致该男子不能使用。于是该男子就用手拔轮胎气门芯,用钥匙撬车胎,并念叨:最好谁都别用了。张女士上前进行制止,但被该男士拽到身前,对其进行了殴打。幸好张女士接受医院治疗后身体并无大碍,警方目前已介入此事。

  像这样因无法使用单车、冲动损毁车辆的使用者绝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单车坏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惨遭“毒手”,扔进水沟、卸车轮、剪链条等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上述单纯对单车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损毁公私财产”,而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则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就如此前的网约车一样,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使用者素质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空白或缺位,因此更需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一、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

  二、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未雨绸缪,从政府层面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都制定出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操作规则。

  四、建立共享单车行业联盟,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五、政府部门引领、各部门协作,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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