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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大河东社区之生财有道折射出小官巨贪乱象
发布时间:2017/3/29 21:42:11   作者:蔡N?yWS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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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制报崂山讯(本报 杨斌 )基层村委乱象丛生,不乏涉嫌权钱交易,然而在众多反映村委事件,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的一份材料显示自2015年开始村民数次向省市举报社区党委书记朱本某,主任朱崇某违规违纪,是小圈子保护主义,还是主管单位不愿意掀开丑陋的真实现象,是谁为违规办事村委做后台让其为所欲为,保护伞又是哪位高人,本报不知,针对小官巨贪之村委乱象的几个材料,本报经过查阅相关材料后走访了解,现作为经典案例进行讨论。关注青岛崂山区的相关后续处理结果。

2010年消息传出,大河东,小河东和南宅社区的大龄青年房已经在办理手续了,此消息一出,致使2011年大河东社区村委班子发生了变化竞选过程中,本社区居民朱崇某,朱某波,和朱本某三人合伙出资,每张选票多少钱的代价赢得2011年大河东社区村委的选举,朱崇某与朱某波出资后均想做村主任争执不下达成妥协,由朱本某任村主任一职,朱崇某的堂哥及朱某波的弟媳任村委委员,而朱崇某和朱某波虽然未进村委班子,确实村委实际当家人。

法律看点:

关于贿选的认定

贿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以实现行为人希望达到的选举结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贿选及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一种侵犯。二是贿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机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其他财物应作宽泛理解,它包括各类有价值意义的积极财产。法律并没有对贿赂的钱物规定一个数额上的下限,故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但对贿选行为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意义,贿赂数额可作为处理具体贿选案件的参考依据。三是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手段,希望达到以下目的:①选举自己;②选举自己希望选的人;③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并且将自己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也即请托内容传递给收受方。至于行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终实现,同样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可结合其他情节在处理贿选行为时予以考虑。四是贿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参选人,也可以是一般选民;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

对贿选的处理

贿选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对民主选举有着较大的破坏性。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基层反映出这方面的类似问题比较突出。它同时还具有模仿攀比效应,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和依法处理,一旦成势,将对换届选举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1、对贿选行为人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破坏选举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范围。“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是否“严重”,要结合贿赂数额的大小(贿赂总额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下限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目前可参照行贿罪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执行。单个收受者所收受的数额,可以能否足以影响选举人投票意向的额度来进行判断)、贿赂人数的多少、对选举工作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具体情节来进行综合分析。对贿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贿选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违法同时必然构成违纪的事实,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鉴于选举工作时间性强,为及时查清贿选违法行为,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对贿选结果的处理

选举法第52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在选举期间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查明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在选举工作结束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由各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或由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当选人因贿选被宣布当选无效,不影响其他依法当选人员的当选资格。由此出现空缺名额时,可以从上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而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无这种情况,则对不足的名额应视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另行选举。

据相关反映材料显示:大龄青年房问题:大龄青年房联合开发变为拆迁补助,超标变更商品房交易。早在2007年,当时社区两委为了解决本社区大龄青年的住房问题,同事也为增加集体收入,决定利用村前1000多名村民近40亩菜地用于建设大龄青年房,因资金和手续等问题几度停工,直到2009年社区找到开发商曲延某,合作建设,并签订协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由大河东社区出地,开发商出资建设,建成后三七分成,既社区集体分得总房数的30%曲延桥得70%网店和车库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的四六分成,既大河东社区集体得40%曲延某占60%。时任大河东村书记为姜民某,朱念某任大河东村委主任,现崂山区委副书记王清某任原沙子口党委书记,因手续问题,项目干到主体一层又再度停工,新班子成立后大龄青年房项目如朱崇某,朱某波,朱本某三人所愿复工建设,当时沙子口街道党工委书记换成苏本某,开发商仍为曲延某,村民疑惑不解是本社区大龄青年房项目变成了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的政府项目,法人代表为当时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主任姜学某,开发商变成了代建某,原定的联合开发不翼而飞,换来的是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款。2014年新一轮两委换届选举中朱崇某,朱某波,朱本某因村主任一职人选产生矛盾,最终朱本某和朱某波合伙,金钱贿选,朱本某当选社区社区党委书记,朱某波任社区主任,新班子因为利润分配和选举积怨矛盾日益加大,遂朱崇某将大量内幕问题给村民暴露出来。原来2011年选举后,三朱与开发商曲延某重新达成协议,废除原定三七原则,改为三朱投资入股。参与大龄青年房项目开发建设,建成后利润四六分成。朱本某为了避嫌未签字,经过一致协商朱本某妻子张晓某任该项目会计。参与实际管理以示公正。据青岛住房保障网显示:大河东社区项目为大河东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项目为200套,实际据走访得知远远不止200套,外加网店,车库等,均为少批多建。

法律看点:

少批多建据《土地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经走访材料得知: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房社区书记公房换私车:集体房为自己换路虎,沙场运输老板朱某群债权顶回一辆价值80万的路虎被社区书记朱本某看上,将车辆变更自己名下。朱本某未付款,只是打了一个欠条,后于2014年以集体土地房屋置换两套房子,剩余房款由朱某群直接汇到其妻子张晓某个人账户。事发后,社区书记朱某称自己购置房屋置换而来。

法律看点:

相关材料查阅显示: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2]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6250一平。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据相关材料显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大河东社区主任非法建筑被处罚,至今仍未拆除违法建筑。村主任朱某波为青岛某茶业公司法人,其在未经任何会议通过下私自毁坏侵占集体土地建设三层办公楼,并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调查取证非法毁地占地事实明确,并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等文件,并交纳罚款,时至今日并未拆除。难道是国土局以罚代管还是某些领导背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老百姓的房子都可以随意强拆,换做村主任的为何就成了执行难?谁在为违法建筑做保护伞?本报不知。

生财有道之渔利福利款

福利款变为商品,百姓呐喊,村委强奸民意。2016年中秋节的福利款更甚村干部拿福利款购买了自己家公司的茶叶,是不是当地检察院该出来活动活动到大河东社区溜达一下了。

如此社区弹丸之地却乱象丛生。明知违规违纪行为却能长此以往的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默契,是权钱交易还是圈内潜规则,法律条款在青岛市,崂山区难道就是一纸空文?还是背后某些人员不闻不问?关于此案例的后续结果,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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