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4月份以来,河南省光山公安交警继续加大应用缉查布控系统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近日,连续查获3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并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重罚,发挥了科技服务实战的作用。
2017年4月01日16时20分,光山县寨河执法服务站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由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牌号为豫QC769X的小型客车逾期未检验,该大队寨河中队长张玉阳等人在沪霍312国道761公里处成功将该车拦截,发现该车已于2017年3月31日检验合格。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牛某启(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6081156XX,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2017年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牛某启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00元。
2017年4月2日16时34分,光山县寨河执法站缉查布控系统预警:一辆由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牌号为豫SS556X的小型汽车逾期未检验,五分钟后寨河中队执勤人员在寨河中队门前成功拦截该车辆。经公安信息综合平台核查发现,豫SS556X小型汽车逾期未检验,该车驾驶员代某斌(男,身份证号码4130241967123100XX,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人),未查询到驾驶证信息,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驾驶员代某斌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000元、200元。
2017年4月6日10时48分,光山县寨河执法服务站缉查布控系统预警:由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豫SS151X号车逾期未检验,十分钟后寨河中队执勤人员在沪霍312国道761公里寨河执法站处成功将该车拦截。经查询,该车驾驶员陈某银(男,45岁,河南光山县泼陂河镇人),持C3证,系准驾不符。根据《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员陈某银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1000元、记12分,200元。
缉查布控系统的强化应用,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严管严查氛围,进一步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与有序。(李健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