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我们只是正常的索赔,因为他确实往我们有机稻稻田排放污水了,怎么能判我们犯敲诈勒索罪了呢?” 今年4月份的一天,吉林省德惠市的尹维增找到本站,提起6年前的这桩事,心里还是挺闹心的。他说:因为“邻居”把污水放进了他的有机稻稻田,他向“邻居”索赔,要求对方写下了欠条,连一分钱都没得到,却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判了刑。他虽然不断的上诉、申诉,可是至今也没有翻案。
邻居放水 祸起萧墙
尹维增家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是吉林维增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增米业”)法定代表人,还曾经是德惠市人大代表。维增米业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主要从事有机稻米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并取得了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其中:杨俊和为维增米业经理,苟余清为维增米业生产厂长,尹维江为义务消防队副队长,姜兰福为维增米业职工。
而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正好与朝阳乡长沟村5组村民陈家丰承包的稻田相邻。据尹维增介绍和德惠、长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记载: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陈家丰多次向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排放含有农药和化肥的污水,不仅影响了稻米的产量,还直接导致维增米业的有机大米受到污染,使其不能按照正常有机大米售价出售,损失巨大。
2013年7月2日,陈家丰在其承包稻田将田埂掘开,再次将因降雨致使稻田内涝的水放入维增米业的有机稻田内,当天下午六点左右,被维增米业雇佣抽水的人员陈敬彬发现并制止。之后,陈敬彬到维增米业负责看水人员姜兰福家将此事告知姜兰福和苟余清,姜兰福和苟余清到达现场后与陈家丰交涉。后苟余清给申诉人尹维江打电话说明了相关情况,尹维江向尹维增电话汇报了以上事实。尹维增担心双方打架,就和经理杨俊和、尹维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尹维增看天黑又下雨,提议到朝阳村马风武家里解决。
写下欠条 反悔报案
到马风武的商店后,在马凤武的居中调解下,尹维增等人与陈家丰讨论事情的解决方案,杨俊和等人计算了被陈家丰放水的四亩有机稻田的损失大概有15万元(具体为实际污染四亩,污水流过了六亩,亩产大米4000斤,有机大米39元一斤),并表示将此宗稻田给陈家丰,要求他赔偿以上损失。陈家丰承认放水多次,但不同意赔偿数额,后经过磋商,双方同意按照五万元损失赔偿,签署了欠条。
第二天,也就是在7月3日,陈家丰反悔了,他又不愿意出钱给予赔偿了,反而向德惠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非法拘禁、绑架。公安局不仅立了案,还以在工作中发现为名,增加了尹维增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并予以追究。
后经协商,2013年9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家丰同时向尹维增的律师出具了《委托书》和《撤案申请书》。但德惠市公安局并未接受此撤案申请,却于9月10日将尹维增刑拘。同年10月31日,尹维增之妻杨俊华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维增米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由向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德惠市检察院依此向德惠市公安局出具建议书,但公安局并未采纳,答复检察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定案 仍在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苟余清、姜兰福对陈家丰予以责骂,苟余清对其进行推搡,拖拽,同时将此事通过被告人尹维江电话告知尹维增。随后被告人尹维增、尹维江及被告人杨俊和驾车赶到朝阳乡长沟村,此时,被告人苟余涛、姜兰福及陈家丰正在屯路边等候。被告人杨俊和、尹维江用拳头打陈家丰肩部并踢其臀部。后被告人尹维增提出去朝阳乡街里处理此事,众人遂分乘两台车来到朝阳乡街道马凤武家。到达马凤武家后,被告人尹维增、杨俊和、尹维江、苟余海、姜兰福等继续就陈家丰放水一事对其进行斥责,同时以造成水稻损失为由向陈家丰索要高额赔偿,至当晚11时许,陈家丰被迫出具5万元人民币欠条后才得以离开。”
在法庭上,尹维增提出他们是正常索赔,没有威胁陈家丰,5万元钱是陈家丰往公司稻田地里放水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款,并且5万元赔偿并没有实际履行。公司占地进行建设是经德惠市政府允许边建边批,2013年1 2月份用地手续已经批准,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辩护人也提出,尹维增系因公司财产被侵犯遭受损失要求民事赔偿,没有实施威胁恐吓行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代表公司进行索偿,没得到任何财物,不属个人谋利。尹维增所用建设用地均经德惠市各相关单位批准建设,兴建时该地规划用途已为“建设预留地”,并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且其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尹维增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尽管法院也认定了对方往其有机稻稻田放水的事实,但是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依然判决尹维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尹维增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尹维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书称:“经查,根据被害人陈家丰陈述和各被告人供述,陈家丰系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各被告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各被告人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尹维增、杨俊和、尹维江、苟余清、姜兰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可对各上诉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姜兰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尹维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当,应予纠正。”
尹维增依然不服,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吉刑监字1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尹维增依然不服,2017年4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他向本站强调:德惠市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在认定关键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并且遗漏了关键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而导致判决结论错误,此案一天不纠正,他就会申诉不止。具体理由是:
首先,尹维增等人与陈家丰之间是由于所耕种土地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双方争吵并最终协商解决属于民事协商过程,并非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另外,尹维增等人并未对陈家丰进行威胁,亦未使用暴力,双方共同前往马凤武家后,也一直是以协商的形式处理此事,不存在威胁,陈家丰是自愿与申诉人协商并同意赔偿维增米业五万元损失,并自愿签署的欠条。
最后,尹维增等并未索要高额赔偿,维增米业的稻田是按照有机大米标准种植,被陈家丰排放进污水的有机稻田面积为8亩,其中淹没4亩,亩产有机大米800斤,每斤有机大米均价39元,被污染后只能按照绿色大米或普通大米销售,售价为每斤12元左右,八亩有机水稻被污染后维增米业就损失10多万元。尹维增等要求陈家丰赔偿五万元损失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不存在“高额赔偿”,相反,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陈家丰承认往维增米业有机稻田排放污水给维增米业造咸损失的事实,并同意赔偿,德惠市公安局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维增米业损失进行鉴定或论证,只听信陈家丰的单方证言,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尹维增说:这桩案子本来是不存在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桩离奇的案子,主要原因是他没有满足当地派出所某所长的要求。据他介绍,某所长曾经向他索要2000斤有机大米,他没有答应,于是这位所长认为他不给面子,就鼓动对方告他,而那位所长导演了整个案子!他还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还对他做有罪推定,并实施了刑讯逼供。但是,这些都缺乏证据支持,只能认定是他自己的说法。
吉林省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本案是由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财产损失是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关键证据,本案原审法院以欠条的全额五万元作为认定尹维增等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证据不足。在本案中,办案单位应当对对方放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再确定是否属于过度索赔。即使是过度索赔,仍然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据此,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刑终字第214号终审《刑事判决书》在案件证据不足、主要证据间相互矛盾的基础上,判决尹维增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记者立峰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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