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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协议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5/2 18:55:03   作者:蔡N?yWS   点击:

【现实案情】

家住衡阳市某区某村的男青年刘某与张某系2012年结婚,第二年,刘某村因为城市发展需要土地被政府征收,此时两人的爱情结晶刘某星也幸福的降临人间,于是刘某星被纳入了该村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一份子。

2015年仲夏,刘某与张某因为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

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补偿129300元现金,女方放弃索要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切权利;双方生育的小孩刘某星男方同意归女方张某抚养,但张某必须放弃刘某星后期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不能向刘某主张的权利,由张某收受的补偿129300元给予支付,同时男方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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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该不该返还刘某星的土地补偿款?

2016年3月,刘某家迎来了村组的第二次分配土地补偿款,刘某家共分得补偿款是152120元,每人分配38030元。张某为此向刘某要求返还刘某星的土地补偿款,刘某却以离婚时已经签订协议为由予以拒绝。如是,张某向笔者许小军咨询:

【律师讲法】

淡化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大量存在,一些年轻的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往往只顾及自己是利益,,他们常常并不知道双方所约定的条款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导致无效。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星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刘某星的父母在离婚时,虽然协议约定放弃了刘某星向刘某主张的权利,但构成了对刘某星民事权益的侵害,同时也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自始不发生效力。其次,刘某拒绝支付刘某星的土地补偿款,属于排除了刘某星应得的财产权益,也构成对刘某星民事权益的侵害;对此,笔者许小军认为,对于侵害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案件中刘某应该返还刘某星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且合法有据。 #FormatImgID_1#

【笔者告诫】

所以父母应当出于管理、保护未成年财产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处理,不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使用未成年人财产。

我国法律不但承认未成人的财产权,同时还确定对监护人应该有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义务来实现未成年的财产权,(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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