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5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提出,房地产经营者在样板房上“玩猫腻”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参观的样板房和实际购买到的商品房有“落差”的情况并不罕见。这是因为开发商给购房者展示的样板房,有的可能是“扩大版”,有的可能是“精装版”。而且,样板房通常早早拆除,也为购房者维权取证带来了困难。
为此,“办法”指出,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要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即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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