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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剑河:散布谣?$O3[a?` 司法调解化敌为友
发布时间:2017/5/10 22:54:36   作者:龙彩云   点击:

本站讯 5月8日上午,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一妇女龙某某赶到司法所,气愤地对司法所干警说到:“自己的丈夫去年才过世,今年她就造我的谣,这让我在乡里乡亲面前如何抬得起头?”司法所干警平复龙某某的心情,让她慢慢的道来。

经过了解得知:南加镇妇女杨某某在走街串巷时,捏造同村姐妹龙某某与其邻居男子姜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并将这不实的消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街坊邻居说道。龙某某听闻后,很是生气,表示自己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杨某某当面向她道歉,并且按照农村“放炮挂红”的风俗消除自己名誉受损的影响。杨某某听罢,就是不肯认错,并称:“我只是随口说了这么一句话,有那么严重吗?龙某某你怎么这么小气?这点事情都要计较?”龙某某随即更是火冒三丈,说到:“多年的姐妹之情,难道我就能容忍你任意践踏我的尊严和名誉吗?”龙某某在经过协商无果后,遂找到了司法所请求帮助调解。

司法所干警受理本案后,立即联系到杨某某调查核实了此事,杨某某当时也承认确有此事。5月9日上午10时,司法所干警召集双方当事人,向她们反复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杨某某在通过司法所干警的详细解读之后,逐渐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明白了“祸从口出”的道理,当场对龙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且按照民间风俗进行了“放炮挂红”。至此,双方关系得到缓解,生活又恢复了平静。

司法所干警指出:此次两姐妹的矛盾看似虽小,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树立保护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意识,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的矛盾和纠纷,避免图一时的口快而引发一系列不良的后果,时刻牢记:话不能乱说!散布谣言要承担法律责任!(龙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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