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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河南永城N?l?[?RHh N?R??YR
发布时间:2017/6/13 15:34:56   作者:蔡N?yWS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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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记者 刘洋

明明无担保,当事法官却在裁定书中写上有担保,本不该查封的房产又被无理由查封。在当事人多次到作出该裁定的法院反映后,该案剧情逆转,该法院认定当事法官存在问题并给予了处分,同时更换了法官并重新作了裁定,该案发生在河南永城。

据当事人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反映,该案虽已作出了重新裁定,但案外人受损的利益依然无法得到恢复。

案外人资产无故被查

2009年,李帆和李辉共同在河南夏邑县购买了两处房产,最后实际为李辉出资172万元,李帆实际支出为107万元,并作出了合同约定,房权证也清晰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辉,共有人为李帆,此事双方并无任何争议,一直相安无事。

进入2017年后,双方开始产生摩擦。李帆的父亲李学军告诉记者,李辉起初在合作后就时不时地从李帆处借资,但却一直没有归还。在李帆准备将该案付诸法律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大概在2017年2月份,他儿子与李辉的共有房产突然被河南永城市法院查封。

他的儿子与别人没有法律纠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李学军一头雾水。于是,他到永城市法院打听才明白,被查封是因李辉惹下的麻烦导致的。

李学军了解得知,李辉与当地的付某有债务纠纷,因迟迟没有还款,李辉被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5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

裁定书显示,该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李辉名下、坐落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农机大厦的房产两套,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裁定中提到的两处房产就是案外人李帆与李辉共有的财产。

担保文书被指造假

李辉与别人有纠纷,为何要查封李帆的房产?对此,李学军委托律师找到了永城市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

李学军告诉记者,就在律师复印卷宗时,又发现该案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

据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显示,付某在起诉李辉要求查封两处房产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但李学军的代理律师在该案的卷宗中并没有发现有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

代理律师因此询问办案法官陈某某。陈某某告诉李学军的代理律师,付某提供了10万元的担保。代理律师再问陈某某,付某提供的担保是否有票据,他说无票据。

就在裁定书下达28天后,卷宗里竟然出现了一份财产查封资金担保,该担保是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保险单所显示的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

李学军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份担保书明显就是事后补上的。

当事法官被处分

随后,李学军将该案中发现的问题反映给了永城市相关部门。

李学军认为,该案存在多处违法,一是立案违法:原告付某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李辉书写的借付某540万元的一份借据,而没有提供能够证明付某和李辉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程序违法:房屋查封近一个月没有给当事人送达告知;三是违法裁定:裁定书中显示提供了相应担保,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担保等。

3月底,永城市法院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李学军,并告知他所反映的情况该单位已经受理,并约定了去调查了解的时间。

4月14日上午,永城市法院审委会和纪检等部门接待了李学军,并告知他,经过调查,永城市法院审委会认为李学军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认为当事法官陈某某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不负责造成了不好的后果,给予陈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4月20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164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该案审理中案外人李帆向该院提出了异议,认为涉案房产查封损害了共有人李帆的利益,请求撤销上述查封。该院审理后认为,(2017)豫148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房产系被告李辉与案外人李帆共有,且双方合资购买涉案房产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投资以及收益比例,依法应解除对涉案房产中案外人共有份额的查封,裁定解除上述两处房产中案外人李帆的共有份额。

但拿到裁定书的李学军却高兴不起来,他告诉记者,拿到裁定书后他就去了房管局,但由于房子是他儿子与李辉共同所有,虽然解封了他所述的部分,但在房管局看来,该处房产仍然处于查封阶段,并不能办理任何手续。(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文链接:http://chuansong.me/n/1902494153225?jdfwkey=ex34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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