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贵州省剑河法院受理的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杨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耐心普法、释法,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同时,该院对双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同经济小组村民。1987年,双方为了各自耕种方便,原告将其承包的“蒋家田坎角”承包田与被告承包的“欧翁坳”承包田进行互换,双方就互换承包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将互换的承包田进行变更登记和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后,双方各自耕种和管理互换后的承包田。多年来,双方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并无异议。
2015年,原告以双方当年承包田互换只是暂时互换为由,向被告要回互换的承包田遭拒,遂双方引发纠纷诉至该院。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承包田互换。互换的承包田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也未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但在互换后各自耕种管理以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该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剑河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黔东南州中部,是一个以苗、侗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农村老百姓常常根据各自所需,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双方仅口头达成合意,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正当、合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私自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现象,在该县辖区较为普遍,下一步剑河法院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宣传,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杨忠琼 杨家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