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济宁7月7日讯 近日,济宁一案件受害人韩华多次拨打鲁网济宁新闻中心的热线,向记者反映公司经营中被骗六百多万元货款,济宁市公安局受理网上合并到微山县公安局,但六年过去,至今无任何结果。
市民来电
据韩华向记者介绍,自己是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3月,莱芜吕利华等人多次到本公司洽谈煤炭供应合同。当时合同约定: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将洗精煤送到临沂市罗庄区大生源焦化厂,吕利华承诺先付70%的煤炭款,货送到后再付30%。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刚开始吕利华还及时支付货款,可后来就慢慢的拖延支付货款,截止到2011年12月,韩华多次前往临沂收货地,已人去楼空,煤炭也被转移变现,吕利华等人不知去向,最终韩华还是选择到济宁市公安局报案,经统计总被诈骗煤款6673368.06元。
韩华拿出2012年3月15日,济宁市公安局给其出具的:济公立字(2012)00008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吕利华、李淑光等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期,济宁市微山县公安局也接到微山盛鑫公司被莱芜吕利华等人诈骗240万元煤款的报案,因两案系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济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公安网警综合网络平台将韩华公司的案件移送到微山县公安局合并侦查。
韩华称,公司案件合并近3年,微山公安局未给出任何进展答复,不知是何种原因。
记者采访
7月4日,鲁网记者前往微山县公安局采访,据办案民警与韩华解释,济宁市微山县公安局2012年接到微山盛鑫公司被莱芜吕利华等人诈骗240万元煤款的报案,经过侦查,发现诈骗的事实,微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15日,在公安系统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吕利华等人。韩华公司是向济宁市公安局报的案,济宁市公安局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立案决定。2014年10月22日在公安网络系统上将案件合并到微山县公安局,由微山县公安局继续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吕利华于2014年12月14日,因酒驾被莱芜交警查获,随后移交给微山县公安局。经过审讯,2014年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吕利华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原微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提出回避不在继续办理本案,时至今日没有其他民警再度接手此案。
针对济宁市公安局将韩华的案件合并微山县公安局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为什么不一同审讯,审讯期间为什么不通知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为什么未对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被诈骗数额进行核对。微山县公安局为什么这么快地对犯罪嫌疑人吕利华适用取保候审,其中是不是向报案人讲述的那样,疑点重重?针对记者的疑问,微山县公安局接待人员称要研究一下,再答复记者。
记者随后向微山县公安局提出了以下三点采访意见:一、济宁市公安局向微山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的准确时间,是不是应秉公执法?二、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为什么被害方山东吉恒煤业有限公司没接到任何通知,被诈骗数额是否进行一一核对;三、犯罪嫌疑人吕利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近900余万元,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仍未接到相关部门给出的任何回复。鲁网将继续跟踪报道。(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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