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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指不按判决书执行 重复超标查封当事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7/8/4 21:13:29   作者:蔡N?yWS   点击:

8月3日,家住湖北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的刘长敏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由于当地法院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且重复、超标查封本人财产,致使本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上级领导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题为《法院不按判决书执行 重复超标查封当事人财产》的反映材料中,家住湖北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的刘长敏陈述了事情经过:

我叫刘长敏,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现因当地法院涉嫌违法,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且重复、超标查封本人财产而向领导汇报,恳求依法解决。

2017年7月8日,我因公司业务要到内蒙古出差谈判生意。在购买飞机票时,却发现自己已于2016年8月被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列为网上失信黑名单(即“老赖”),使自己坐不了高铁和飞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此,我感到非常气愤,当即找到襄城区法院负责人刘某某讨说法。刘某某询问法官情况后,第二天从网上解除了我的失信黑名单。

事件的缘由是这样的:2008年5月20日,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判决我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汤某年借款19.69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我支付原告汤某年借款本息中,应当扣减已转付魏某祥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书判决我支付原告9.69万元。双方无异议。

早在2008年4月22日,襄城区法院就原告汤某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我以“襄樊市鸣鸣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设立在南湖广场价值100多万元的LED大屏幕,只能使用,不能转让;并冻结了我在襄樊市鸣鸣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6%的股份。因为汤某年和我其他的原因,[2008]襄城民二初字第183号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执行。

2017年6月,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襄城区法院又划走了我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

因为债权债务,时间过去8年了,查封的南湖广场价值100万元的LED大屏幕已经报废。这个损失谁来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偿清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襄城区法院查封冻结我的80万元拆迁补偿款,涉嫌严重违法。经多次交涉,至今也没有给个说法。

襄城区法院法官项某某在执行中,按照判决书9.69万元执行(另外加上需要偿还利息31.6147万元,属严重计算错误),但是法院副院长王某某却让项某某按照19.69万元执行。对此,我当面询问:为什么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执行?王某某说“判决书有问题”。随后,我多次向襄城区人大常委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政法委、湖北省高院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答复。

“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何基层法院某些工作人员却知法犯法,把严肃的法律当儿戏,不依法办事,副院长随便就改变法律。”为此,刘长敏提出如下两点诉求:一是依法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二是重复、超标查封当事人财产,致使当事人公司无法运转停产,造成巨大损失,要给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来源:晨报新闻 作者:尚晓丽)

原文链接:http://www.zgmsbb.com/a/shehuixinwen/20170803/11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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