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贵州省剑河法院第一审判科技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整个法庭庄严肃静。原告刘某某等159户分别起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在该科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自2013年起,159户原告曾陆续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相应价款向被告购买其开发修建的商品住房,交房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前,并约定交房时被告应将电话通信线路、有限电视线路、宽带网络线路敷设到户,如在约定交房期限内未达交付使用条件,则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有关设施于60日内达到相关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补偿,赔偿数额为5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被告在约定交房期限时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上述“三线路”敷设到户,至2016年5月相关线路才施工完毕。据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剑河法院当庭裁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分别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159户原告按约将获赔80余万违约金。
剑河县城为搬迁新城,随着城镇规划建设发展,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引发纠纷不断攀升,此系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当庭审裁,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审理,更是一次以案说法的现场法律宣传,必将对县辖区商品房销售市场进一步规范起到较强的指导意义。(杨忠琼 杨家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