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高学兵)今(22)日,由于大货车滥用远光灯致使对面行驶的车辆发生意外,造成的8•20重大交通事故,今日在宜宾市交警支队五楼会议室进行通报。这也是宜宾市首例由于滥用远光灯造成的第三方交通事故而担责。
大货车司机对责任认可 本网记者高学兵摄
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牌为“川QMH9**”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中经过新宜长路11KM+500M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Q526**”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站在路中间的行人曾某军相撞,造成曾某军当场死亡。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面包车驾驶员刘某说,当时对方车辆刺眼的远光灯让他“瞬间致盲”,造成了此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时发现,交通事故发生时只有童某驾驶车牌为“川Q526**”的货车在会车时使用远灯光,其他车辆均为近光灯,经司法技术部门鉴定和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道路观察不够,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童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车辆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曾某军,行人,夜间上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通过也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证据面前,肇事方与死者家属对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心服口服。
当时我发现路上有人,一直害怕他给我走过来,于是闪了下远光,本来我车灯就比较亮,就没有注意远光灯是否关了,经过这次事件,以后夜间开车时我会注意,按规定正确使用灯光。大货车司机童某说。
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任人告诉记者,此案是宜宾市首例因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夜间行车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同向行驶的车辆在相对较近时后车应当使用近光灯。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同志正确使用远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