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本站讯 贵州省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之2016年9月,姚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迷路村消水垅组违法占用林地开采砂石,违法占用林地面积04646公顷(6.97亩),其中有0.1758公顷属于公益林。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对姚某某的违法占用林地开采砂石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仅仅是罚款和限期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而没有对姚某某违法占用破坏的森林植被的地方进行补植复绿,以维护好生态环境。
为督促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2017年5月1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州省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法庭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详细地出示了证据,准确地阐述了玉屏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法律依据,指出了第三人刘某某对破坏的森林至今为止都还没有恢复。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展开充分辩论。
2017年10月31日09时30分,贵州省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当庭宣判,支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林地监管职责。(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吴仙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