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一个人被打,多人判刑,就连劝架的也未脱干系,且成了主犯。检察官放言:参与打架算同伙,没参与打架负“领导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当庭表示公诉人提供的警方笔录是受到威胁留下的,应以当庭所述为准,法庭裁决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
好心提醒被骂 骂人者遭打
33岁的孙洪亮是退伍军人,退伍后一直在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铭公司)工作,因工作认真负责,被单位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现为公司的护管队队长。在2014年7月25日,为找不到亲人的俄罗斯旅客多次充缴话费,被当地媒体报道誉为“长春物业哥”。
2016年9月28日发生的一件事情彻底改变了“长春物业哥”孙洪亮的人生。
当天下午19时前后,孙洪亮在火车站北站换乘中心值班,在2号口看见有个人坐在楼梯口白钢扶手上打电话,就上前提示说:“你好,上面不结实,不能坐,有危险,那边有椅子,你到那边去坐吧。”那人看了孙洪亮一眼,没说话。孙洪亮又提示了一遍。那个人叫陈鹏,据孙洪亮介绍,陈鹏听孙洪亮再次提示后,放下手里的电话就开始骂他,并且说自己就是换乘中心的。孙洪亮的同事王忠禹过来劝陈鹏别骂人,让他离开这里,谁知陈鹏骂得更凶了,王忠禹就要打他。孙洪亮拦住了王忠禹,说:“他不是说自己是这里的工作人员吗?我给他照张相,明天上班我找领导说。” 陈鹏见孙洪亮给他照相骂的更来劲了,且越骂越难听,孙洪亮就想转身离开,可陈鹏却跟了上来,王忠禹和李贵平怕孙洪亮挨打,就隔在了陈鹏和孙洪亮中间,对陈鹏说:“别再这里骂了,影响旅客出行,赶紧上地面上去。”这时,穿着下班服装的石磊背着背包走过来,没说啥,上去就和陈鹏打起来,王忠禹看见石磊伸手,也上去帮助打陈鹏。孙洪亮一直不敢上前,只是在一旁喊拉架,陈鹏和石磊被人拉开后,各自散去,也没有看到有谁受伤。
办案人涉嫌从中赚“好处”
打人事件发生后,新鸿鸣公司经理周洋为了消除影响,第一时间开例会了解打人事件前因后果,靳明也参加了例会。
周洋问石磊:“当时孙洪亮是否打人了?”
石磊:“没有。”
周洋:“孙队长干什么了?”
石磊:“喊拉仗了。”
周洋:“都谁打了?”
石磊:“我和王忠禹。”
经理周洋向派出所说明情况,为石磊和王忠禹打人的事情和被打者陈鹏协调。
下午5时左右,周洋给孙洪亮打电话称派出所要把石、王两个人送到看守所去,让孙洪亮到派出所门口与两人见一面。
孙洪亮到派出所,见到经理周洋和孙所成、赵士成在为石磊和王忠禹准备东西。孙洪亮问石磊和王忠禹能不能取保?两个人说:“派出所让交五万元,我们没有,只能认了。”
孙洪亮对经理周洋说:“石磊和王忠禹进去了,家里来单位要人咋办?”
周洋说:“现在公司下班了,取不出钱来,咱们凑一下,把他俩保出来。”
孙洪亮看几个人兜里的钱不多,急忙回到护管队,和当晚值班的几位同事说明情况,在场的护管队员都积极筹钱,有的同事大半夜跑回家取钱。至夜里11点多,石磊和王忠禹被取保出来了。
石磊和王忠禹对孙洪亮说:“派出所的人很坏,让我俩说是你先动手打的陈鹏,或者说是你让我俩打的,我俩就没事了。”
孙洪亮说你俩能把心放正,没陷害我,帮你俩多做些事也值得了。
几天之后,派出所再次把石磊和王忠禹送进看守所,理由是陈鹏要的钱多,民警称再交8万方能放人。
在经理周洋和石、王家人的积极筹集下,8万元凑够了。石磊和王忠禹的家人与陈鹏签写和解书的时候,派出所让在和解书上只写2万8千元。
双方不敢不听,只好按派出所的要求写,至于多出来的5万2千元给谁双方都不敢问。
石磊和王忠禹第二次被取保。
“冒出来”的损伤鉴定成了噩梦开始
2017年2月7日17时,时隔差不多5个月,站前派出所民警吕鹏程给孙洪亮打电话让他去派出所一趟,称要了解石磊和王忠禹打架的事情,孙洪亮奇怪,石磊、王忠禹打人的事情不是解决完了吗,咋还要了解?到了派出所,孙洪亮的电话就被民警张成亮没收了。
吕鹏程对孙洪亮说:“只要你承认打陈鹏就可以取保,否则就走不了了。”
孙洪亮说:“我没打陈鹏,我还一直喊拉架呢,不信,你们可以调查,现场又不是我一个人,还有监控录像呢。”
一个领导模样的警察过来说:“陈鹏向派出所提供了人体损伤鉴定书,你先承认打了陈鹏,我们就给你办个取保,省得到看守所里遭罪,你到检察院还可以再翻供。”
孙洪亮说:“我没打人为什么要承认?到检察院再翻供多麻烦啊!我随时都配合你们的调查。”
在孙洪亮坚持没有承认打人的情况下,孙洪亮被推上送往看守所的车,孙洪亮单位领导周洋赶过来对民警张成亮说:“他没打人怎么还拘留啊?交钱取保不行吗?”
张警官说:“这些人是检察院点名让拘留的,我们也不愿意管这事。”
一个民警说:“能不能取保,你们去检察院谈吧。”
检察官:打没打都是同犯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孟兰星态度坚决:只要当时在场这些人承认打了陈鹏,交钱就可以取保。
孙洪亮坚称没打人,孟兰星检察官表示:你打人了是同伙,没打人在现场就应该负领导责任。
在宽城区检察院,陈鹏当着孙所成、赵士成、程续文的面向孙洪亮提出10万元的赔偿,向孙所成、赵士成、程续文、李贵平各要2万元。
由于孙所成等人大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年轻人,两万元也拿不出,最后陈鹏同意降到1万。
除了李贵平因父亲刚刚去世、母亲卧病在床拿不出钱之外,三个人都交钱取保了。
因为孙洪亮是“领导”,10万块钱不能少,陈鹏表示孙洪亮可以先回家准备钱。
2017年4月28日,陈鹏打电话给孙洪亮:“准备多少钱了?”
孙洪亮说:“我家条件不好,只凑了一万五千元。”
陈鹏:“那你就等着进监狱吧。”
没有原告的庭审
2017年 6月19日,原告诉孙洪亮等人伤害案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上午9时许,公诉人及被告悉数到庭,只有陈鹏迟迟没有出现。
原定的开庭时间过去半个多小时了,法官姜丽娟看着到庭的公诉人员及被告显得有些焦虑,只好给陈鹏打电话:“五名被告站在这里等你呢,你赶紧洗把脸过来吧!”
听姜法官打完电话,旁听席的人面面相觑。
在公诉人孟兰星检察官的坚持下,没有原告的庭审开始了。
孙洪亮向法庭提出,可否请公诉人孟兰星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孙洪亮称,长春火车站换乘中心监控录像整个辖区无死角,负二层对着楼梯口的监控资料被派出所的办案人员采集后,公诉人为何一直不向法庭出示?
宽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中间页略)
孙洪亮还向法庭提出能否对陈鹏提供的“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真伪或对陈鹏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孙洪亮提出的要求,法官和公诉人均不予理睬。
为证明孙洪亮动手打人,公诉人称:“被告人李贵平供述:……石磊上去用拳头打陈鹏的头部,孙洪亮说他俩怎么回事,快把他们俩拉开,然后王忠禹、程续文上去拉仗……当时孙洪亮走过去用右脚踹了陈鹏一脚,具体踹陈鹏哪里我不知道了。”
李贵平当庭表示,这一“供述”是在警方的威胁下作出的,孙洪亮根本就没有动手。
“被害人陈述”胜过多方证据
2017年9月25日下午,陈鹏诉孙洪亮伤害案第二次开庭。
在法庭上,新鸿鸣公司经理周洋和职工靳明向法庭讲述了在打人事件发生后公司开会调查各方当时的陈述,均称“孙洪亮没有打人行为”。
李平出庭向法官证实:“我在地下换乘中心干活,认识孙洪亮。打仗的时候我就在现场……孙洪亮就在我旁边……孙洪亮喊别打了,别打了,当时没看清谁打谁没打,都穿保安衣服。”
证人于淇承出庭证实“孙洪亮一直在旁边劝阻双方”。
对于以上四名证人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证人周洋、靳明案发时均不在场,证人李平证言与现场录像不符,证人于淇丞证言证明不了全部过程,四人证言均不具有证明效力。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刘杨“证言证实:……看见一群保安围着穿黑色风衣的男子,其中里面还有一个穿作训服的男子,当时我看见有一个戴眼镜较胖的保安轮着拳头打穿着黑色风衣男子面部和身体,用脚踢打穿黑色风衣男子的身体,还有一名穿黑色作训服的男子用手抓着穿黑色风衣男子头部,然后用膝盖猛砸击穿黑色风衣男子的头部和面部,其他保安有的抱着这名穿黑色风衣男子,有的用手挡着……穿黑色西服的男子他没有动手,他在一旁站着。”这是原告唯一的证人。
“被害人陈述”中陈鹏陈述:“我被人打了,但打我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穿着保安的服装,有一个保安领导,他穿的是西服(孙洪亮)。我就是和这个保安领导发生的纠纷,然后保安队长(用对讲机)找人过来把我打了。有5、6个人用拳头、脚、保安头盔、胶皮棒子打我。”
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中未能找到这一“片段”,只有石磊、王忠禹追打陈鹏一节。
“同案犯供述”中:王忠禹供述“孙洪亮给我们几个保安使了一个眼神……在给陈鹏拽到二号口负一层和负二层交汇铁门的时候,孙洪亮打了陈鹏一下。”石磊供述:“我换便服下班……李贵平找我说队长和人吵起来了,我到现场后……孙洪亮给了我们一个眼神,我们知道他是让我们动手……孙洪亮就用右脚踢陈鹏的头部两脚。”
“被告人供述”中有李贵平对孙洪亮关于“踹”人的陈述,不过,李平当庭就向法官说明,称公诉人提供的“供述”是他受到办案人威胁作出的。
法官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2017年12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吉010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洪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贵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漏洞百出 疑点重重
从判决书看出,能够认定孙洪亮打人的实际上只有被害人陈鹏的陈述。
唯一的证人刘杨在“证人证言”中清楚说明“……穿黑色西服的男子他没有动手,他在一旁站着。”
“同案犯供述”中同案王忠禹、石磊的证词看起来符合现场情况,可一个说手“打”,一个说脚“踢”,相互矛盾,令人生疑。
根据司法解释,证人是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外了解案情的人,而王、石两个人是本案的罪犯。公诉人用罪犯“证明”被告人有罪已经有违法律法规。
看来,判决是凭“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三项证据认定孙洪亮有罪的。
而“被害人陈述”却漏洞明显,陈鹏称“能够证实事情起因是因为和孙洪亮发生争执,其他保安是孙洪亮用对讲机叫来的,系主犯”。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经记者调查,案发当晚恰逢护管人员交接班,在场的人均为携带对讲机。
至于“鉴定意见”一项,因没有经过司法鉴定,其来源与真伪的确存疑。
至于“视听资料”一项,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是用手机从屏幕上录下来的,不是从监控设备上下载下来的,尽管不够清晰,仍能看清里面未有孙洪亮打人这一关键环节。
从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有多名现场目击者。孙洪亮的家人称,孙洪亮为了方便司法机关能够调查取证,将现场多名证人提供给检察官孟兰星,可孟兰星不接受,让他提供给派出所。孙洪亮找到办案民警张成亮,张成亮说案子已经移交给检察院了,让我交给检察院,也不收,直至目前。
据孙洪亮的家属称,孙洪亮已经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该案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丛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