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
【导语】: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摆脱婚姻的枷锁,在协议离婚时并没有约定财产的分割,或者在离婚时有意无意的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等现象大有存在,导致夫妻关系解除后又起诉分割夫妻财产,成为了当前某些解除婚姻关系夫妻需要面对的问题。
笔者结合近期某女士咨询的案件与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网络图片
【案情】:
某天的午休期间,一都电话吵醒了笔者,接通电话后,里面传来非常清秀及和蔼的声音,说:“请问是许小军律师吗?我是您某某朋友介绍,向您咨询一起关于离婚后分割财产的问题,请问您能帮我解答吗?”为了顾全朋友的面子,笔者欣喜的答应了下来,并要求她详细诉说案情。
她与前夫倪某曾都是在广州一制衣厂打工相识,由于情犊初开时期,两人于2005年5月1日奉子成婚。婚后,她在老家带孩子,丈夫依旧在广州打工,由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本身就不深厚的感情因分居两地而慢慢抹灭,2012年4月份,双方婚姻出现危机,为了解脱这段婚姻,最终选择了协议离婚。离婚时,她与倪某所生的孩子也已经7岁,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孩子归男方倪某抚养,为了孩子成长,她与前夫商议把夫妻共同共有的衡阳市某小区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写进离婚协议里,暂时由男方倪某带孩子居住占有。
而在2016年3月份,她得知前夫倪某在离婚前就不但有了一台大众汽车,还是广州市某市场的服装档口经营户。得知消息后,她总感觉前夫侵犯了她的权益,前面共甘苦,离婚时确隐瞒财产,对此她非常气愤。
经过内心的多次角逐,她终于鼓起勇气决定将前夫倪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诉前向笔者咨询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络图片
【解析】:
经过分析,上述案件中的女士要求分割财产要从两个方面来解析。首先,对于她与前夫倪某在衡阳市某小区住房因离婚时没有分割,离婚后这住房依旧属于共同共有状态。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她在2016年3月份发现前夫倪某在离婚时隐藏汽车等财产的行为是可以起诉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该女士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