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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干预司法记录是巧妙的程序设计
发布时间:2014/10/30 17:44:44   作者:佚名   点击: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落实法治建设的新观点、新举措。

  其中“健全宪法解释程序”、“设立巡回法庭”、“公众参与立法”等亮点问题备受关注。

  对话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孙笑侠

  老制度新表述;新制度新设计

  记者:新一届领导班子将法治建设提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您认为背后原因何在?

  孙笑侠:主要来自民间或市场的两个需求,一是我们需要法治来保证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了瓶颈,需要从制度特别是公法制度上予以突破。

  记者: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核心,您对我国未来法治有怎样的期待?

  孙笑侠:本次重提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地重复,而是“升级版”和“深化版”。但我更关注和期待的是四中全会所提到的法治是否有另一个特征和精神——“控制公权”。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表述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四中全会内容来看,控制公权力贯穿始终,并体现在各项老制度的新表述和新制度的新设计上,这才能称得上为“真实的法治”。

  让权力干预司法留下证据

  记者:全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您怎么看这三个层次的指向?其意义何在?

  孙笑侠:从目前这三个层次来看,第一,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不仅仅只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是其中的一种。第三,宪法解释程序可能也不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独家行使。是否会把宪法解释权交给人民法院?这又涉及到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解释。至少要废止一条人大的禁令,即禁止法院检察院司法文书中引用宪法。如果宪法实施监督的职责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交给人民法院,那么宪法就有生命了,权力控制和保障就更有效了,改革也就有轨道了。

  记者:关于建立领导干预司法、插手案件记录、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的机制,对于消除司法权行政化会有哪些实质性的推动?

  孙笑侠:理论上司法权是独立的,不允许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但这次没有一刀切,而是设置一个“记录”,这是一种聪明的程序设计,它比较巧妙地留下了一个通道:因人情案想干预也好,因地方利益想干预也好,因所谓维稳需要想干预也好,真正要干预的案件也好,都记录在案以备查。让权力干预司法留下证据材料。操作上也简单,只要法院的卷宗里附上这份记录就行。

  巡回法庭还需进一步修改宪法

  记者: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能否成为司法去地方化的突破口?

  孙笑侠: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突破口已经明确,是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直管。但仅凭这一条,是不足以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难题的。所以中央决定在最高法院设立跨行政区的巡回法庭,类似美国的跨州的巡回法庭,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其意义在于解决司法的地方化、不统一性,也就是实现司法的独立性。但如果要实行,可能还要进一步修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

  记者:“公众参与立法”在全会中也被提到很重要的位置,其意义和实现形式是怎样的?

  孙笑侠:吸收民众参与是完善立法程序的关键,其好处一是各方不同意见在立法程序中辩论甚至博弈,最后成了人民的合意。二是经过这样的程序的立法,讨论过程中老百姓就熟悉其内容了,也是普法的过程。三是实施法律和执行法律时,大家会认可这个法律,法律就有群众基础和法律权威了。 本报评论员 王睿、陈维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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