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要党中央作出新的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不失时机地第一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组成部分。在五大体系中,法律规范体系尽管已经建成,但法律规范不是静止不变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修正。特别是在改革发展时期,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以前往往作为一个问题论及。全会提出了要同时形成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在监督方面,首先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让宪法走下神坛,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建立起违宪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尤其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加强对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保障法律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树立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则是最根本的保障。
在形成四大法治体系的同时,还要形成党内法规体系,最终构成一个以国家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在内的国法、党法、军法共同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金国坤(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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