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定了详细的举措,强调司法公正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决定》关于“司法公正”的表述,将引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司法公正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
司法公正对建设“法治生命线”的意义,具体而言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之间的纠纷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良善之法”得以落实;二是形成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有力监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所侵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更为清晰、具体的举措,总体的思路是既要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又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追责。
我们还要看到,司法实践中妨碍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地方党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即司法地方化问题;二是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问题。“权大于法”成为潜规则,严重动摇了宪法和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这些问题已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例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在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上,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既回应了普通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也表明了党和国家最大限度确保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决心,进一步凸显强化了“法治高于人治”的观念。
司法公正最终要靠制度来保障。当前如何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即:加强责任机制、推进程序公开和强化外部监督。
加强责任机制,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主体设定合理的责任。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既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民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和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权威,同时也利于进一步促进法院、检察院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司法权力的运行处于良性稳定的状态。推进程序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程序参与权。四中全会提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为权力行使活动架上高压线。四中全会明确规定了两项监督制度:一是加强法律监督,即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二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法治建设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公正是永远蕴于其中的主线。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在司法公正方面又有了很多理论和制度创新,这必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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