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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篡改公文案引起院长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18/9/4 10:19:30   作者:劲松 鑫源 苍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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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018年6月29日,一篇题为《福建莆田:法院篡改公文一个字导致案外九人无家可归?!》的新闻,在网络媒体上被广泛转载,该文章披露: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在一桩执行案件中,在下达裁定书时将工商局公文中的“吊销”篡改成“注销”,导致在执行中把应该执行公司财产,变成了执行个人财产,并执行了案外人的共同财产,导致一家10口人居无定所,93岁的老母亲跟随家人到处漂泊……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该案被曝光后,已引起涵江区法院何 文珍院长高度重视,法院院长日前决定约见陈文水,详细了解该案案情,并表示:如果此案确实错了,一定要彻底纠正同时还要追责。至此,22年的沉冤雪案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案情回放

陈文水今年60多岁,曾经当过兵,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做过很多生意,也曾经辉煌过,在当地算是小有名气的企业家。1996年8月,经政府批准,他与莆田市涵江区台联(简称台联)联合兴办了涵江区胜腾鞋革厂(简称鞋革厂),注册资金200万元,台联占股60%,陈文水占股40%。他万万没有想到两桩额度不大的借款纠纷却使他倾家荡产,还因此被判刑入狱。

1997年,因拖欠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简称贴合厂)加工费,将鞋革厂起诉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于1997年12月20日做出(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判决书,判令鞋革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加工费67203.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和其它诉讼费用630元。判决生效后,贴合厂申请强制执行,莆田市涵江区法院自1998年至1999年10月9日先后下达了3份裁定书(【1998】涵执字第09-2、3、4号),对陈文水一家六个自然人坐落在涵江区保尾街综合楼房房屋租金下达民事裁定书,对鞋革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水进行了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对陈文水及家人的房屋租金予以扣押,执行长达三年多时间,金额达238000元。2001年11月2日、3日又分别下达了(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和1251-1号裁定书,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为被执行人,同时对陈文水和其家人共有的座落于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167200元,交给了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即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物抵债。

2011年12月23日,贴合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文水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法院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涵民初字第64号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陈文水承担诉讼费50元;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莆民终字第267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陈文水的上诉请求。

1998年3月2日,原告杨文发起诉陈文水借款纠纷案,诉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48400元及利息。法院缺席审理,于1998年4月9日作出(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判决陈文水判决生效后3日内还款48400元及利息。

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1998年5月6日作出(1998)涵执字第349号裁定书,对陈文水和其家人共有的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进行查封、拍卖、变卖,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69049元,由法院变卖给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和国欢中学教师甘建英,并于1998年6月5日出具人民法院确认书。2012年2月10日杨蓬、甘建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文水返还原物,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涵民初字第825号判决书,判处陈文水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并承担诉讼费75元。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莆民终字第805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陈文水的上诉请求。陈文水不服并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福建省高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文水的再审申请。

2015年9月11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下达告知书,陈文水、陈玉珍等六人对房屋的其他所有人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6年5月10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文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刑事控告,法院以陈文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文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文水控告法院办案违法

在陈文水看来,涵江区法院在办案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他屡次反应,都没有得到解决,所以他只好向上级法院和监察委实名举报、控告。他举报、控告的主要内容是:

1、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文书,强制执行控告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财产。在王德辉、周忠法官的直接策划下,涵江区法院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为依据作出了(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见附件2)、(2001)涵执字第125-1号裁定书(见附件3),该两份裁定书中明确记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涵江区法院未将该裁定书以任何形式送达控告人,也未将该裁定书公告送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蔡珍瑞法官的策划下,涵江区法院作出的(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和(1998)涵执字第349号裁定书,该判决书、裁定书采用了留置送达方式。该送达证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注明“其人不在留置送达,98、5、4”及落款上两位送达人签名外,既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载明拒绝事由,也没有让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显然,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涵江区法院作出的(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和(1998)涵执字第349号裁定书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以上三名法官的积极操办下,我与家人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涵江区白塘镇仁安村田岑4-11号的私有房产变成了别人的房子。

2、错误适用法律条款,故意混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我作为莆田市胜腾鞋革厂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而向杨文发借用资金,(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确认了该资金用途,该债务理应由莆田市胜腾鞋革厂承担,但在王德辉、蔡珍瑞法官的操办下,涵江区法院(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故意错误使用法律,故意混淆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限,将控告人及其共有人的私有房产强制执行。在王德辉、周忠的操办下,涵江区法院作出(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裁定文书,追加控告人和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两股东为本企业承担债务的被执行人,实属胡乱适应法律。直接执行控告人与家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再一次混淆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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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他感到气愤的是,我的企业因未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到法院却被篡改为注销,虽然一字之差,却谬之千里,因此一字之差,企业债务变成了股东债务,股东债务变成了家庭债务,家庭债务导致家庭成员无地可住,四分五裂,90多岁的父亲客死他乡,夫妻分居两地,儿女客居他家,控告人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妻子至今被网上通缉。法院的一字之差,害了一个企业,害了一个三代同堂的家庭。

3、违反法定程序,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涵江区法院(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做出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日,裁定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及陈文水为被执行人;2001年11月3日涵江区法院又作出(2001)涵执申字第1251-1号裁定书,裁定将控告人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东边二开间三层楼房屋及东边僻舍和埕地作价1672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原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抵偿所欠债务。两份裁定,相差一日,而一日之间,涵江区法院便完成了被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等必经法律程序,匆忙将我及其他共有人的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执行裁定有明显弄虚作假嫌疑,请问涵江区法院目的何在?

更为难以置信的是,以上裁定依据的竟然是由莆田市资产评估事务所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莆田市评估所(98)第215号《咨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我一家6口人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约2亩,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不包括地皮,当时基建花去70多万元)只评估167 200元,令人不得不怀疑法院与评估事务所存在利益交易的腐败问题。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涵江区法院(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裁定书,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及我。该裁定书中所列原被执行人是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该厂系集体企业,隶属涵江区对台办管辖,由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及我共同出资,其中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系控股股东,占60%股份,控告人我只占40%股份。假设上列裁定有效,涵江区法院也应按股份比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涵江区法院之后的所有裁定文书,只字不提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一味追究我的责任。这是严重的执法不公!枉法执法。

4、无视法律,随意侵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房屋的宅基地证,户主姓名为利害关系人吴玉兰,系陈文水之妻,盖房屋的共有人有6个人,涵江区法院却以(2001)涵执申字第1251-1号裁定书,违法的将控告人我及其共有人的财产作价以物抵债;以(1998)涵执字第349号裁定书,违法的将控告人我及其共有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拍卖、变卖、严重侵害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5、重复执行控告人的财产,超标地执行财产去向不明。在蔡珍瑞的直接操办下,涵江区法院以(1998)涵执字第09-2号(1998)涵执字第09-3(1998)涵执字第09-4号裁定书,错误地提取我位于涵江区保尾街综合楼底层6间店面的租金6000元每月,作为偿还涵江区法院(1998)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直至还清为止,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但除了有据可查的7219元之外,其他款项不知去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款项也已被有关三个经办人侵吞。我在涵江区保尾街综合楼具有6间店面,每间每月出租2000多元,第二层有270多平方米,每月租金约5000多元,合计约15000元/月。那么,涵江区法院自1998年1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收我房租至2001年11月3日止,3年多时间收我租金合计人民币50万多元。我只欠4万多元,为什么要执行我50万多元?其他被法院扣押租金法官拿到哪里去了?

2001年11月3日,在法官王德辉和周忠的操作下,涵江区法院又以(2001)涵执申字第1251-1号裁定书,作出第二次重复执行裁定,违法地将我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东边二开间三层楼房及东边僻舍和埕地作价167200元,以物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栄兴实业有限公司(原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折抵其所欠债务。

可是法院判令鞋革厂陈文水偿还原告人民币67203.57元、那么还有10万多元余款到那儿了?本应还给我农村宅基地房产户主吴玉兰家人,但现在该款项不知去向。根据法院档案馆证据材料了解到涵江法院《代保管民事诉讼处理款收据》(编号:200249)明确列举了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10月11日交来款项104706元整(壹拾万肆千柒百零陆元);而在另一张涵江区法院《代保管诉讼处理款结算收据》(编号:000122)列举了该款项的领款人是陈文水,时间是2001年1月31日,而此时、陈文水也正因为债务的原因离开家乡另行创业、根本不可能领取这笔钱,因此,有合理的理由这笔款项已被他人冒领,而最大的嫌疑应当是法官经办人周忠。

6、该执行行为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将农村宅基地强制转让给非本集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禁止转让性,与特定身份相关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农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在法官的操办下,违法的行为也变成为合法化了,涵江区法院以(1998)涵执字第349号执行裁定书及(2001)涵执申字第1251-1号裁定书强制转让了控告人与家人共同共有的宅基地。

从卷宗材料看本案的诸多疑点

接到陈文水的实名举报后,记者于2018年6月24日到26日来到福建莆田,对陈文水提供的卷宗材料进行了详尽的研读,并跟随陈文水到涵江区法院、莆田市中级法院和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走访。

据陈文水提供的卷宗材料,导致其在一系列债务纠纷案中倒霉的关键是涵江区法院的一个执行裁定书。这份裁定书的编号是(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该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已注销,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法应由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本院认为,该厂由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两股东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系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应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为被执行人。”

但是 ,陈文水提供的莆田市工商局的《关于吊销“莆田市涵江区环保设备一厂”等145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莆市涵工商【1998】27号)复印件却证明——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并不是注销,而是“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办理九七年度的企业年检”。该文件还详细列举了这145家企业的名单和编号,陈文水的“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也名列其中。

记者经咨询律师得知:虽然“注销”和 “吊销”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却差之千里。“吊销”仅仅是未按时办理年检,不涉及破产、清算等法律问题,但是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要走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走,却对企业进行了“注销”,就属于恶意逃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法院在执行时当然要追加执行其个人财产。

“注销”和 “吊销”的区分很明显,涵江区法院执行局为什么会弄错呢?是有意弄错呢?还是无意为之?还是文化水平太低造成的呢?对此,我们无从得知,但是陈文水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有意弄错的,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绝不可能连这点文化水平都没有,肯定是故意弄错的,其目的就是抢夺财产。

陈文水的“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是一个企业,依据现行法律,企业欠债是不能执行个人财产的。但是在陈文水案中,不仅把企业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还把个人债务变成了家庭成员的共有债务,法院还将陈文水的五位家人共同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给执行了。

更有意思的是,鞋革厂是由台联和陈文水共同出资兴办的,而且台联是大股东,占股60%,法院在裁定书中已经将台联追加为被执行人了,但是据陈文水介绍,法院从来也没有执行过台联的财产。难道涵江区法院是欺软怕硬吗?还是选择性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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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涵江区法院也很特别,记者认真查看后发现:在陈文水一案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留置送达”,有时还注明“陈文水全家不在家留置送达”,“其人不在留置送达”,有时还注明由某某人代收等等。这样的送达方式,陈文水是否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呢?据卷宗材料,陈文水曾经在被判刑的法庭上坚称:没有收到,而且其拒不认罪,辩护律师也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但是涵江区法院却以拒执罪对他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

卷宗材料还证明:在执行问题上,陈文水曾经提出过执行异议,也不断上诉、申诉,但是最终还是被驳回了。陈文水称:他欠的债务法院早就执行完毕了,而且在欠荣兴贴合加工费一案中,他只欠了6万多元,法院却执行了他50万元的房屋租金!果真如此吗?如果是真的,那么,法院多执行的将近50万元,执行款飞到哪里去了呢?还是进了法官的腰包?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6月25日,陈文水和其代理律师来到涵江区法院申诉立案,立案庭一位李姓法官在听了陈文水和律师的案情介绍后,把刑事申诉材料留下了,说是需要给领导看后研究,对于民事申诉材料,他告诉需要找执行局。陈文水和律师经与执行局多次联系,执行局局长让一位名字叫张青枝的法官下楼接待。张青枝法官仔细看了几个小时卷宗材料后称:我需要调取卷宗好好看看,一周内给答复。在即将下班的时候,立案庭李法官来电,让律师把刑事申诉材料取回,并称:他和领导汇报过了,领导称在本院立案意义不大,建议去中级法院立案。

第二天,即2018年6月26日上午,记者跟随陈文水和律师先后到莆田市中级法院和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走了一圈,但是都被告知:时效已经严重超期,不能立案。中级法院接待人员最后很无奈的建议陈文水:你下月15号来吧,15号是院长接待日。你这个案子只有院长发现错误了,才可能走上再审程序。

据陈文水介绍,媒体曝光此案后, 7月3日,陈文水代理律师致电涵江法院执行局,有一位名叫陈益的法官对律师说:院领导已经看到网站上的曝光文章了,正在研究。7月10日,律师再次给涵江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试图联系张青枝与陈益时,都说其人不在。7月17日,律师只好给涵江法院院长打电话,并给院长办公室打电话,但是连续打了两天电话,均无人接听。7月25日,陈文水找到涵江区法院立案厅要求申诉立案,负责人说这个案件是执行庭负责受理,并给了他法院执行庭的三个电话,让他联系执行庭。陈拨打执行庭电话后,一位女士回话这个案件应该找经办人。陈文水要求找法院执行庭许庭长,但对方说此人不在。陈又试图联系执行庭法官张青枝、陈益,但是都被告知不在……后来,经过多次联系,记者通过院长办公室与该院院长何文珍取得了联系,何院长决定约见陈文水,详细了解该案案情,并表示:如果此案确实错了,一定要彻底纠正同时还要追责,不管是什么人办的案,都要一查到底,一定要还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一个公道。

对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鑫源 苍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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