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为满足一己私欲,有人无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架子肆意猎捕野生动物,终于触犯法律受到刑罚。2019年8月22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知杰非法狩猎一案。2019年3月,被告人王知杰为食野味,在红石林业局白山林场施业区,使用猎夹进行狩猎,先后两次捕到野生动物普通䴓(蓝大胆鸟)两只,所非法猎捕的两只普通䴓当场死亡,案发后被收缴。
被告人王知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王知杰刑事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非法狩猎也是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况之一,也构成犯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闻链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国家批准的特殊场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狩猎。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任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爱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如发现有非法狩猎的行为,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广友 通讯员 姚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