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本社接到读者报料称:黑龙江省密山市司法机关联手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致使中国板蓝根大王大庆市女企业家许淑春蒙冤入狱。接到报料后,本社迅速派出记者赴黑龙江省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一个板蓝根大王变窦娥的故事终于浮出水面。
红极一时的板蓝根大王
曾几何时,板蓝根对于东北人来说,那感觉是既陌生又遥远。想在这里种植它无疑更是天方夜谭。
可许淑春却偏要闯一闯这个禁区。1998年,她背着一小袋板蓝根种子来到了石油之城大庆市。在人们好奇与怀疑的目光中,开始了板蓝根栽培的艰难探索之路。
汗水伴着泪水,叹息伴着希望,在4年成成败败的起落沉浮中,她终于探索出了一整套的东北板蓝根种植技术,并在10多年的时间里,将板蓝根的种植面积发展到了20多万亩,掌控了中国板蓝根市场的话语权,创造了一个中药材开发推广种植的神话,为黑龙江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成了大庆市远近闻名的女企业家。
就在人们惊叹许淑春创造了人间奇迹的时候,厄运却突然降临到了她的头上,其原因就在于板蓝根等中药材开发种植上。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许淑春板蓝根开发成功以后,声名大噪,被誉为北方板蓝根达人,前来请教与寻求合作的人络绎不绝。更有许多大学与科研机构及相关民间组织请她前去讲学,作报告。这样一来,前来找她合作的人从地域上来讲,范围越来越大,吉林、辽宁、内蒙古等省区都有她的合作者,就这样,在东北不仅拥有了大量的板蓝根种植户,还成长起了一支板蓝根种子及板蓝根产品经纪人队伍,板蓝根种植渐趋产业化。
与密山人合作惹来麻烦
2017年早春,许淑春又接待了一位慕名前来寻求合作的不速之客。此人名叫唐建新,是黑龙江省中豆集团的掌舵人,旗下有20多家企业。
唐建新称他有一个2万多亩的中药材种植项目,政府扶持政策力度很大,但自己不懂中药材种植技术,希望能合作共同做好这个项目。
本来许淑春自己在2017年想自己流转土地种植2000亩中药材,且己将所需种子备好。她一看唐建新态度诚恳,且实力强大,便决定放弃自己种植,与唐建新进行合作。经协商,唐建新负责项目实施,许淑春负责种子购买、种植技术指导及产品回购销售。
许淑春带病多次去密山市帮助唐建新考察落实地块,制定种植及附属设施建设规化,并依协议四处帮助唐建新采购所需的七八种中药材种子。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当中。
7月份,鸡西市与密山市及两市相关部门领导对唐建新的5600亩中药材种植基地进行了考察验收,表示满意。此次考察验收活动留下了大量图片影视资料,有些还被唐建新发布在了自己企业的官方网站和微信朋友圈上。
由于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所以,政府的1200万政策扶持资金很快下拨到位。
两人的合作一切都进行得顺风顺水。可谁曾想,事隔不长时间,风云突变,许淑春锒铛入狱。
2018年3月12日,唐建新旗下密山市中豆联社康华中草药种植合作社的某人到该市公安局报案称,许淑春为他们采购板蓝根种子的行为是非法经营,涉嫌犯罪。
为什么主动找上门寻求帮助与合作的人,在一年以后突然翻脸不认人告发许淑春呢?原因还得从许淑春与唐建新的争执说起。
唐建新委托许淑春购买的100多万中药材种子实际只播种了一多半,还有50多万元的种子没有按计划播种到地里。于是,唐建新要求将这些种子退还给许淑春。许淑春认为种植计划是由唐建新掌控的。种子有剩余责任在康建新自己,因此不同意退货。由此,康对许便有了怨恨之心。
到了秋冬季,药材种植户向唐建新索要早己到位的政府补贴款300万元,唐拒付引起农民上访事件,遭到市领导约谈。恼羞成怒的唐建新此时又将斜火发向了许淑春身上,向其强索270万元,否则就告她无证经营,涉嫌犯罪。她的无理要求与恐吓,都被许淑春拒绝了。于是,一场争议很大的官司就此在密山市上演。
尽管社会反响强烈法院依然判她有罪
2018年4月10日,密山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6月11日,办案人员到大庆市将许淑春抓捕归案。6月17日,密山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3月份,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许淑春在中国中药材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庆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广大农村,更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人物。她的被捕入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板蓝根种植户心理震动更大:在大庆市这么多年为我们采购板蓝根种子不犯罪,为什么在密山市就犯罪了呢?要是购销板蓝根种子也有罪,那大庆市这该抓的人可太多了。全国就更不用说了。更有人担心,由于许淑春的被捕入狱,自己种出来的板蓝根从此卖不出去了。
在社会上,不仅普通老百姓对许淑春的被捕入狱一事感到迷惘,就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纷纷表示难以理解。
其实,在密山市司法界内部对这件事的意见也不一致,多次退卷给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一审期间公诉人被调离现职工作岗位就是一个明证。
不管争议与置疑的声浪有多大,为黑龙江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脱贫致富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国板蓝根大王女企业家许淑春,还是被押上了法庭,接受审判。
2019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黑03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淑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许淑春辩护称: 1. 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与指控罪名无关,与康华合作社是合作关系,对于造成损失与本案的罪名无关。2. 公诉机关认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法》规定的许可范围,不包括野生中药材种子,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可以在农贸市场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4. 康华合作社采购种子的付款是合作社之间的财务往来。5.在大庆建立了国内最大的板蓝根生产基地,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被授予东北中药材产地达人的称号,称东北女药王,药界的北斗星。辩护人尹立新认为: 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给康华合作社提供板蓝根种子是基于康华合作社不懂种植技术又要开展种植,在合作的前提下,为康华合作社采购板蓝根种子,并进行优选和派技术人员进行种植技术指导。2.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种植户以及康华合作社经理等人的证言,对于种植板蓝根损失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而且都是种植板蓝根有损失的证据,均与非法经营犯罪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明无罪的证据。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沈立雪认为: 1.被告人在与康华合作社合作的基础上代为选购板蓝根种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罪行为和后果,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与康华合作社的合作,源于中豆集团董事长唐建新主动上门来大庆找到许淑春自称中豆集团有一个项目,需要种植25000亩中药材,因许淑春不能前往种植,唐建新主动要求供给其种子,共8个品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板蓝根种子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康华合作社的经济损失,如果康华合作社讨债,请向法院民庭诉讼。2.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并非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判断标准,国家还没有对其进行制定标准进行规范,不能认为是犯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3.被告人举报康华合作社骗取国家大额种植补助款,提请依法处理。4.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中药材种子共49162斤,销售数额合计114597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淑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材种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淑春、辩护人尹立新、沈立雪以许淑春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要件,许淑春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许淑春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淑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专家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许淑春案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国法律专家与学者的高度重视。8月31日,就许淑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一场由中国著名法律专家和学者参加的法学法律论证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许淑春无罪。她的行为首先受种子法的调整,如其行为不当,应首先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处罚。可公诉人在没有举证种子管理部门的任何鉴定证明及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就用刑法来取代种子法要求法院进行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2015年11月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而板蓝根则属于植物,百度查询得知:板蓝根,中药名,为十字花科植物菘蓝.的干燥根。显然,它既不是农作物,也不是林木,不属于种子法管辖的范畴。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在巜关于加强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纳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权威管理部门明确了中药材种子在作物分类当中的地位,即中药材种子是非主要农作物,不是主要农作物。而种子法笫31条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专家学者认为,许淑春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更谈不上犯罪。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经济纠纷而枉法入罪的案例。
日前,许淑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现己上诉至二审法院,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人们拭目以待。本社将对本案的动态保持关注。(记者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