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友谊村位于太和县城东北部,紧靠105国道,原漯阜铁路纵穿南北,交通便利。2018年安徽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将村集体耕地、树木、房屋、废荒地、宅基地征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开发区、村两级干部没有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及《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太政(2015)15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却按照开发区自行拟定的树木补偿标准及其不合理,难以接受。
我户经本人签字确认为5500棵香椿树,树木直径都在10(厘米)以上,有图片及录像资料证明。依照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及《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太政(2015)15号文件的标准应补偿66000元,但开发区、村委会这次调查都是用肉眼看,大概估计树木的大小和多少,对我户这些树木所做的登记却是610棵按12标准补偿,4890棵按3元标准补偿的。5500棵香椿树,实际发放补偿金额才21933元,按照此标准少补偿我44067元。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本村其他村民与我一起栽的香椿树,一样大的香椿树,他们补偿标准都是按12元每棵,为何我的4890棵香椿树按3元补偿标准?
为此,我曾多次找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此事,但村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的答复是:“”我们有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开发区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易于操作的原则,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拆迁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内将10厘米以下树木的补偿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以保证村民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具体细化内容为:直径在2厘米-10厘米的树木按照重置参考价格执行,直径小于2厘米的,一般树木按1.5元/棵进行补偿,果树按3元/棵进行补偿。开发区管委会对10厘米以下树木补偿进行的细化,并未违反市、县关于树木补偿的政策”。
国家文件体现出的精神符合我们百姓利益,开发区管委会、村干部为何不按国家文件的标准给予补偿?最后我又多次找开发区征迁办讨说法,负责征迁的沈姓工作人员讲,关于此次树木等附着物的赔偿标准他是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文件(会议纪要)执行的,我们的调查结果是正确的,我要求看一下有关文件,沈姓工作人员说,“不可以给你看,文件已经归档了”。 沈姓主任又说,文件不在他这里,文件在我们开发区管委会高主任那里(分管领导),你找高主任就行了。随后我又来到高主任办公室问其关于此次树木等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的有关文件是否在你这里,高姓主任说:我们有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是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我要求看一下该文件,却遭到拒绝。 在此期间,我曾多次向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反映,但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树木一样大,补偿标准为何不同,其补偿标准悬殊之大。因此,我要求按照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及《太和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太政(2015)15号文件规定享受同等政策。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使此事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太和县:张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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