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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法院竟敢蔑视省人大监督的篡改公文案?
发布时间:2019/10/21 19:06:36   作者:蔡N?yWS   点击:

稍微懂一点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工商年检中,“吊销”和“注销”有着十分严格的本质区别。然而,据多家网络媒体报道: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在办理一桩执行案件中,在下达裁定书时却故意篡改工商局的公文,将“吊销”篡改成“注销”,导致在执行中把应该执行公司财产,变成了执行个人财产,并执行了案外人的共同财产,导致一家10口人居无定所,93岁的老母亲跟随家人到处漂泊……

更令人感到愤怒的是,经媒体多次曝光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省高院及莆田市中级法院多次督办,要求启动重申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但是涵江区法院就是顶着不办!日前,陈文水再次找到本站,说起此事一脸的绝望和无奈:“党中央天天都在强调要依法治国、错案必究,可是在我们福建莆田,怎么就不灵呢?”

执法者“简直就像强盗”

今年64岁的陈文水是一名退伍军人,曾经在对越反击战中立过功,回乡后创办过企业,在当地算是小有名气。他曾经的家在福建省莆田市白塘镇安仁村的田岺4-11号,全家共有9口人,其母亲最年长,已过九旬。

2016年12月29日,近百名法警在涵江区法院法官的带领下,对坐落在白塘镇安仁村田苓4-11号陈文水家的住房强制执行,卡车将9口之家的财物尽数装车拉走,就连陈文水孙子的出生证明都没有留下。

一家人被这突如其来的阵势吓坏了:陈文水90岁的老母亲呆坐在警戒线外满脸惊恐,陈文水妻子和儿媳跪在执法人员面前哭求,希望能把家中的房产证及家具电器等贵重财物留下。然而,她们的哭诉无法打动执法者,他们将陈文水家中所有的财物装上货车,别说家具电器,就连家中藏有的名酒名画、金银首饰都未能幸免。陈文水的家人说,东西整整装了6卡车。而陈文水的儿媳说:“我那天看到执法者表现出的粗暴,简直就像强盗!”

但是,这时候的陈文水还在监狱服刑,他因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被判了刑。而这一切,都是十几年前的两起加起来额度还不足12万元标的民事诉讼引起的。

祸起合资办厂欠费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1996年8月,经政府批准,陈文水与涵江区台联(以下简称:台联)联合兴办了涵江区胜腾鞋革厂(以下简称:鞋革厂),注册资金200万元,台联占股60%,陈文水占股40%,属集体企业。

1997年,因拖欠加工费,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下简称:贴合厂。后更名为: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将鞋革厂起诉至涵江区法院。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于1997年12月20日做出(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判决书,判令鞋革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加工费67203.57元及利息。

与此同时,陈文水的企业在经营期间,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经常带队到鞋革厂“检查工作”,由于鞋革厂环保未过关,涵江区环保局下令鞋革厂停止生产。

陈文水回忆说:“约一星期后,杨蓬单独一人来到鞋革厂找到我,称只要你能交10万元‘活动费’,就可以让鞋革厂继续生产。”“我表示手里只有5万元。杨蓬在拿到5万元后,马上又提出让我再出具一张4.84万元的欠据,并强调不要写整数。”陈文水永远也忘不掉这情景,“在我写‘欠条’时,杨蓬又要求我在欠条上不能写他的名字,而是要写明是欠他父亲杨文发的钱。”

就是因为这张“欠条”,陈文水后来被杨蓬的父亲杨文发告上了法庭。杨蓬又利用其影响力,使法院在陈文水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这起“欠款”案,并于1998年4月9日做出了(1998)涵民初字第240号判决书(主审法官王德辉),判决陈文水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杨文发人民币48,400元及利息。

1998年,涵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蔡珍瑞依据(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下达了涵江区法院(1998)涵执字第09-2、(1998)涵执字第09-3、(1998)涵执字第09-4民事裁定书、将控告人一家共有自然人坐落在莆田市涵江区保尾街综合楼底层六间店面及第二层房屋租金进行查封、扣压,并收取三年租金,作为偿还陈文水所欠贴合厂的债务至还清为止、提取租金6000元/月。

但是,法院收取租金却并没有注明何年马月,一直收取陈全家六个自然人综合楼房租金约三年多时间,直至2001年11月2日,收取租金总额达238000元,而实际欠款为67203.57元,远远的超过了欠款数额。但是,陈文水称:除了有据可查的7219元之外、其他款项不知去向。

法院下达裁定时篡改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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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01年,涵江区法院执行局王德辉法官继续执行此案。

2001年11月2日,王德辉依据(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重复下达了涵江区法院(2001)涵执申字第1251一1号执行裁定书,对陈文水及家人(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167200元,交给了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以物抵债。

陈文水和他的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在执行中执行了他一家九口人的案外财产,主要原因是:法官王德辉在下达(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和1251-1号执行裁定书时,故意将工商局文件中关于鞋革厂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两个字篡改成了“注销”。

记者从陈文水提供的这份编号为(2001)涵执申字第1251号的裁定书复印件上看到:该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已注销,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依法应由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本院认为,该厂由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两股东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系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应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陈文水为被执行人。”

但是,陈文水提供的莆田市工商局的《关于吊销“莆田市涵江区环保设备一厂”等145家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莆市涵工商【1998】27号)复印件却证明——莆田市涵江区胜腾鞋革厂并不是注销,而是“吊销”,其原因是“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办理九七年度的企业年检”。

就是这一字之差,法院追加台湾同胞联谊会和陈文水为被执

行人,“从此,我陈文水一家厄运不断,而台联似乎成了‘案外人’,”陈文水说。

有关律师和法律专家说:虽然“注销”和 “吊销”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却差之千里。“吊销”仅仅是未按时办理年检,不涉及破产、清算等法律问,但是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要走破产、清算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走,却对企业进行了“注销”,就属于恶意逃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法院在执行时当然要追加执行其个人财产。

从1998年至1999年10月9日,涵江区法院先后对陈文水欠贴合厂加工费案下达了三份执行裁定书,即(1998)涵执字第09-2号、(1998)涵执字第09-3号和(1998)涵执字第09-4号。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陈文水在涵江区保尾街有一套综合楼对外出租给6户人家,法院裁定6家承租方的租金作为偿还陈文水所欠贴合厂的债务至还清为止。在长达三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金额达23.8万元,远远超出了鞋革厂所欠的67203.57元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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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6日,涵江区法院又做出裁定,对陈文水和其家人共有的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半楼房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评估为16.7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贴合厂抵偿债务。

“所欠贴合厂加工费已经执行完毕,法院不该再次下达裁定书执行我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层半楼房东边二开间及僻舍和埕地。”陈文水说,“但是,法院对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也进行查封、拍卖,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作价69049元,由法院变卖给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及某学校女教师甘

于1998年6月5日出具了变卖确认书。”

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些法律文书,陈文水表示直至2011年都没有看到过,而涵江区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其人不在留置送达”。直到2011年村干部通知要拆迁时,陈文水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法院裁定给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贴合厂)和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了。

从2011年10月28日开始,陈文水就通过律师提出执行异议,到同年12月份法院回复这二个案卷在复查,再到2012年至2013年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和涵江区环保局干部杨蓬告陈文水返还原物,陈文水经历了一审被判败诉、二审维持、省高法驳回再审的艰难之程。

2012年2月10日,杨蓬、甘某某(据称是夫妻)依据法院的变卖确认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文水返还原物(房屋),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做出(2012)涵民初字第825号判决书,判处陈文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西边店面一开间及第二、三层楼房。

陈文水这才知道,自己一直住着的房子已经不属于他们一家9口了。陈文水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院于2012年6月26日做出(2012)莆民终字第805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陈文水不服并提起申诉要求再审,福建省高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8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文水的再审申请。

2015年8月21日,法院执行庭以涉嫌拒不执行罪,把陈文水交莆田市涵江区公安分局白塘派出所处理,最后陈被以拒不执行罪判刑1年6个月。

陈文水的妻子在事发近一年半后,也被以妨碍公务罪之名网上通缉。这期间,陈文水家的房子于2016年12月29日被强制执行。至此,陈文水一家9口人已无家可归。

申请撤销裁定期间楼房被拆

2018年6月25日,陈文水和律师一起向涵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违法确认申请书》,申请撤销涵江区法院做出的1251号和1251-1号民事裁定书,但均未能如愿。

就是在陈文水申请撤销裁定期间,2018年6月26日,陈文水的老母亲发现住在自家三层楼里的人开始往外搬东西,老人马上把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文水,陈文水也感觉很奇怪,就赶来想看个究竟:

2018年7月1日,天空飘着蒙蒙细雨。因为这一天是党的生日,在陈文水的心里印象尤其深刻。上百名警察和涵江区白塘镇政府领导以及安仁村村干部,冒雨聚集到田岺4-11号,对该三层楼住宅进行拆除。全副武装的警察在陈文水家老宅周围拉起警戒线,重型挖掘机和铲车咆哮般的吐着黑烟,机器声声声震耳… …

这一天,陈文水一家9口人原来在这里生活居住过的美好记忆,被彻底的埋进了废墟!

60多岁的陈文水,这个曾经当过兵扛过枪的硬汉,对着废墟难掩泪水……此后,人们常常看到一位90多岁的老人拄着拐杖,静坐在这座废墟上,默默无语,目光呆滞……

省人大省高院多次督办篡改公文案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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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8月以来,多家媒体报道了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在执行“陈文水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据陈文水介绍:涵江区法院院长何文珍在媒体曝光后,曾经约见过陈文水,承诺会认真调查处理,但是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陈文水无奈,又先后到省高法和福建省人大上访。在接到陈文水的反映材料后,福建省人大第一时间将材料转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又多次给省高院发函。福建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接访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省人大已监督省高院督办此案,相关证据材料已经由省高院转至涵江区法院,令其纠错。而且省高法执行局窗口人员说:涵江区法院的法律文书已严重违背法律。

2019年1月,莆田市中级法院的陈思容法官接待了陈文水。陈法官曾经做过涵江区法院的领导,现在是莆田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陈法官对陈文水的案子相对了解,在和陈文水的交谈中,认真听取了陈文水所反映的突出问题。陈法官表示,他将如实向领导汇报陈文水的诉求,并尽快找出妥善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但是,之后也没有了下文。

2019年4月底,陈文水又向福建省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陈文水说:接访人员称,此案办案人已经涉嫌贪污,这属于纪委监察委受理范围,并说篡改公文也是受理范围之内,并告诉让他等待答复,但至没有任何消息。

之后,陈文水又多次到省人大上访,省人大又多次转办,但时至今日仍然无果。

有律师说:在本案中,法院在下达裁定书时篡改工商局的公文是明显的违法甚至已经涉嫌犯罪,由于法院篡改公文,才导致了案外人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涵江区法院责无旁贷!不仅如此,法院还涉嫌重复查封、重复执行、超标地查封、超标地执行问题,应该主动纠错,并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涵江区法院不主动纠错,其上级应当纠错并追究该法院现任院长的责任。(作者供图)

原文来自神州网:http://www.szmag.net/wap/show/425293.html?from=singl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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