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朋友因琐事争吵,赵某和杨某在劝架过程中发生矛盾,赵某被杨某推伤。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杨某赔偿赵某4.3万余元。
赵某诉称,2013年9月15日,他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晚饭,出门时他的朋友与杨某的朋友因琐事争吵起来。他和杨某分别去劝架。混乱中,他被杨某推倒受伤。经法医鉴定,他的身体损害构成轻伤,为治疗支付了很多费用。他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1万余元。
杨某辩称,他与赵某并没有发生打架,也没有给赵某造成身体损伤。赵某提交的证据有虚假,不能证明受伤的事实存在。他不同意进行赔偿。
顺义法院认为,杨某与赵某是在劝架过程中发生
矛盾,杨某将赵某致伤,且赵某因此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对赵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杨某负有主要侵权责任。赵某亦有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综合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记者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