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竺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对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就专利审判工作,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权难。具体包括:时间长,专利侵权诉讼中确权程序复杂,举证难,侵权举证难度大,成本高等。二是救济不力。具体包括:赔偿低,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判决执行不到位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专利法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执行落实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从根本上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期限是相对较短的。造成报告反映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间长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架构。被告为拖延侵权纠纷的处理,往往会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曾明确要求,不必一律采取诉讼中止,但实践中法院为确保裁判结果无误,在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下多倾向于中止诉讼,造成客观上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此外,报告反映的确权程序复杂问题,则主要是因为确权程序包括无效行政程序和一、二审诉讼程序,程序较为繁琐;同时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量和工作量大,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有待增加;加之授权确权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来审理,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决定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部分纠纷循环往复,时间延长,影响侵权诉讼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专利侵权审理纠纷程序。认真研究分析二元制程序的优缺点及其运行状况,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研究由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审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可能性。针对当前管辖侵权诉讼的法院分布广、数量多,上诉审法院不统一,无法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缩短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
二是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建议在修改专利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减少确权程序,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减少诉讼审级;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无效诉讼规定为民事诉讼模式;赋予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的法院司法变更权,无需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以避免循环诉讼。
三是进一步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深化司法改革,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员额,使审判力量与工作量相适应。健全和落实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知识产权法院能够高效快速审结专利无效行政案件,避免此类案件影响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
建立知产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为解决举证难等问题,建议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侵权相关的生产设备、模具、账簿等证据通常由被告掌握以致权利人难以发现。因此,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相比,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原告的举证难度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从根本上解决举证难问题,应当从证据规则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具体包括: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层面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整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这是解决举证难的根本途径。二是正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适用举证妨碍制度,正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处司法政策性文件中已经明确。三是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调取证据制度的作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调取相关证据,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为解决赔偿低等问题,建议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准确计算,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态性导致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额与当事人请求额和期待目标相差较大,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未能提交或者缺少与确定赔偿数额相关的证据;二是立法规则和执法标准本身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修改专利法为契机,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现象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考虑到当前实际,适当提高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强化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系统梳理司法政策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在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政策和规则。下一步,将系统梳理与赔偿有关的司法政策和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赔偿问题。具体包括:一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交锋中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使侵权损害赔偿尽量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二是探索运用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行业或领域通用或公认的分析评估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处理好法定赔偿与酌定赔偿的定义和关系,提高酌定赔偿的适用比例,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四是对于涉及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赔偿数额。五是充分考虑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和其他维权费用支出实际,实事求是支持维权合理支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倒赔钱”的不合理现象。
完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措施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为解决救济不力问题,建议完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既涉及到赔偿数额问题,也涉及到其他民事责任和法律措施的实施效果问题。除了解决好前述赔偿问题外,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制定《关于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行为保全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力争年内出台。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裁判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停止侵权等判决事项的具体执行内容,便于执行部门确定执行范围;另一方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然继续侵权的,除了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外,要严格按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进行处理。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并执行,确保赔偿判决的执行。
三是增强制裁有效性。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停止侵权的具体手段之一,根据情况判决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加大判决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的力度,增强制裁有效性。依法运用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 记者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