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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黄连沟组全体失地村民向您们反映,宁陕县部分贪官与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坑害失地农民根本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们宁陕县筒车湾镇地处秦岭南坡,物产丰富,山清水秀,鸟语花香,自然环境优美。祖先留下的大量的可开发利用的天然原始资源,其巨额利润的回报与可持续发展的商机,吸引了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他们对我们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黄连沟进行了征地开发。
非法土地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吸引了县、镇个别贪官的胃口,他们或明或暗参股,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就非法侵占我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水田、旱田296
亩,山林、果园5000余亩。农民们几十年乃至上百年修建的水渠,过沟桥、田间道路、电杆也难逃厄运、被毁之于一旦。他们与当地政府勾结强行与失地农民签
订了没有平等公平、正义可言的非法合同。甚至开发商已付出的合理补偿也被中途截留入了个别人的腰包,失地农民只能是流血又流泪。
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保底条款,均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是当农民提出这些原协议未包
含又是失地农民最迫切解决的问题时,开发商股东不予合理保障。他们的坑农害农的行为激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于是上访事件就不断发生,还大有上升的趋势。
官商恶意诉讼将失地农民告上法庭
在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征腐大旗,使得开发商与村干部所签订的合同难以履行,他们挖国家资金搞假开发也无果而终。但他们不是自愿的交出土地,而是开
发商与当地政府官商勾结,企图通过恶意诉讼,嫁祸与农民,致农民于死地。他们回避非法征地、强调非法合同有效,公然串通起来以原、被告的合法面目出现,将
弱势失地农民列为第三人。他们的如意打算是:不管判决和调解,因他们明为原、被告实为一伙,很快就能达到罪恶目的。即一旦他们和失地农民解除合同,他们不
管农民的死活,他们的损失即可全部收回。
作为失地农民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征占土地合同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占土地荒废已2年,应当将未经审批征用的土地等无偿返还第三人,原被告以合同形式恶意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失地农民依法维权,胜券在握
在一审法庭上,农民请来了西安资深律师进行辩护:村委会与开发商原所签合同,一但进入法律程序,他们的征用土地大部分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这些征用土地没有国务院的批文,他们的行为就是严重的黑征,六、七百亩的征用土地就是严重的违法事件。
按法律规定:这些土地征用以后,撂荒两年以上要无偿退还给被征地的农民。还要追究非法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代理律师也义正言辞地批评了开发商与村干部勾结的违法事实。
法庭上,对于农民们提出的维权与律师的辩护,庭审法官与原被告都面面相觑,无话可说,只能草草收场。庭审结束,失地农民们高高兴兴等待法官的正义判决。
失地的农民反而败诉法理何在?
但是,宁陕法院的个别法官却违反职业道德,一审法庭完毕,在该院审理的(2014)宁陕民初字第00227、第00228号两案中,失去了公平正义,让失地农民对国家法律大失所望。
第一、该法院已查明,上述耕地296亩、林地5000余亩均无批准用地文件,属于非法占用耕地,依刑法应判处10年乃至以上有期徒刑。可是宁陕法院不追
究罪犯,反而有意浑水摸鱼将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拿来搪塞。对于投资商与村干部签定的非法征地合同应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合同,而宁陕法院却予以了确认,帮助开
发商撤资,堂而皇之判令合同解除,让老百姓将钱退还开发商。对于损坏老百姓的可耕地、农田设施如何恢复却只字不提,这还算是人民的法院吗?
第二、更为可恶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由农民集
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可宁陕人民法院就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判,顶着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司法原则,也要胡判!
第三、修改后的民诉法在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的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对这种行为法院不但应当驳回其诉求,并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宁陕法院为何不追究开发商与村干部恶意诉讼失地农民的法律责任?
第四、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宁陕法院超越职权范围直接受理土地违法案件,那国家设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干什么?
各位媒体,我们还了解到:该案的投资商与村干部勾结恶意诉讼,意在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庭审以后,还有干部私下给失地农民马某做工作,让马某不要再上诉了,政府给些好处就算了。那么其他农民就可以瞒过去?
我们现在将这两份损害农民的判决书公之于世,让全国人民评一评,看宁陕法院是如何违法判案,这宗土地非法买卖后面官商如何勾结,以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
陕西省宁陕县筒车湾镇
许家城村黄连沟全体失地农民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