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人民检察院被指违规办案
发布时间:2015/5/26 11:14:11 作者: 点击: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2014年12月23日晚9点半左右,鄱阳县公安局水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徐海警接到通知,让其到鄱阳县
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徐海警随即前往检察院。到检察院后,徐海警即被带到该院办案中心询问室,当徐海警如实向检察人员说明自己在办理邹志寒等人寻衅滋事一
案中没有违法行为,没有收过钟思钦一方罚款时,检察人员却斥责徐海警态度不老实,并威胁说,“来了检察院就别想走”。
随后,他们将徐海警带到检察
院讯问室,从12月23日晚上,一直到26日凌晨2点多,长达50多个小时,不让徐海警睡觉,长时间开灯照射,用空调吹风,还对徐海警威胁、辱骂。由于无
法正常休息,加之空调不断吹风,徐海警在身体上、精神上无比疲惫,多次向检察人员提出休息,但他们就是不同意。在此过程中,鄱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反贪局副
局长还与徐海警谈话,告诉徐海警只要“招认自己拿了钱”,就答应四个条件:一是案子查到此为止;二是给徐海警办理取保候审;三是认定徐海警自首;四是承诺
给徐海警免于刑事处罚。并提示徐海警,事情的经过是:在组织邹志寒一方与钟思钦一方调解的前一、二天,徐海警在办公室收了钟思钦交来的38000元罚款,
并和王志国平分了这笔钱。如此,在检察人员的疲劳审讯、威胁引诱之下,徐海警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此外,徐海警是2014年12月23日21点多
到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但直到12月26日16时许才被宣布刑事拘留,这期间长达近67个小时,检察院没有任何合法扣留徐海警的理由和手续,也就是说鄱阳县
检察院对徐海警非法拘禁了67个小时。在非法拘禁、疲劳审讯、威胁引诱下,鄱阳县检察院制造出了徐海警“贪污”的犯罪事实。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故意隐匿对徐海警有利的证据
2014
年12月23日至26日,也就是在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海警非法羁押期间,徐海警如实供述:“其没有收钟思钦交来的38000元罚款”,检察院办案人员汪
清廉也给徐海警做了笔录。但是,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却故意隐匿,未将这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随案移送,当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辩护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这些证
据时,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仍声称没有无罪供述,拒绝向法院提交。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程序向证人取证
2015年3月23日,辩护人向鄱
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徐海警没有犯罪时间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阅卷后,在没有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情形下,3月24日,由反贪局侦查人员再次询问关
键证人钟思钦。钟思钦也改变了之前的证言,有意将交钱时间避开了辩护人所提供的徐海警不在场的时间。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2015
年3月23 日,辩护人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明徐海警无罪的相关证据。次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就通过各种途径,向徐海警及其家人发出警告,威
胁称不认罪就从重判。检察院还以所谓的“翻供”为由,向法院发出逮捕徐海警的建议函。在有证据证明徐海警可能不构成犯罪,且徐海警又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
任何规定的情况下,鄱阳县人民法院本不应对徐海警予以逮捕,但还是在检察院的建议下于2015年3月25日对徐海警变更了强制措施。显然,鄱阳县人民检察
院的行为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职责,对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调查核实
开庭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证人钟思钦手
机号为13086110080的手机基站记录,反映出钟思钦2014年1月份的行动轨迹,以及其与徐海警、王志国的联系情况,证明钟思钦没有交罚款的时空
条件。然而,对这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二被告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当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核实时,检察院却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核实。这违背了检察
机关有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
综上,我们认为,以上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了罪与非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名公安干警的职业生涯。从法治的角度看,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依法维护,恳请相关部门予以关注,依法维护两位民警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关注。(吴斯)
文章来源:http://www.fzxinw.com/news/?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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