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桂溪作(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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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现有的立法监管,由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所带来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互联网立法需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常变常新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合理平衡点。
“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这是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未来经济提出的明确愿景。
如今,“互联网+”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浪潮奔涌,但商业信息、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潜在风险也在加剧。而社会围绕打车软件打破传统出租车行业利益格局所形成的争议,也折射出其背后大量互联网特有的“跨界打劫”在法律层面遭遇的困境。
寻找技术与法律的平衡点
事实上,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多年来,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一直相随左右,时至今日,相关立法己蔚为壮观。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10余部行政法规、20多部重要的部门规章以及“两高”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犯罪等多个领域予以规范。
然而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整体层次较低、立法主体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较差等。而“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更是对立法前瞻提出了迫切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法律性质与行政法规性质的互联网立法不到21%,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所占比例近80%;参与立法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工信部等24个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认为,我国互联网立法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出多门,相关的立法技术尚待提高;另一方面,立法先天就具有滞后和稳定的特点,这必然与互联网创新发展“唯快不破”的特点存在冲突。
“互联网立法需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常变常新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合理平衡点。” 冯玉军说,“我国互联网立法仍须突破多龙治水的局面,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保障综合治理体系。”
既要有“红灯”也要有“绿灯”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网络几乎与现实生活形影不离,很多法律纠纷被“平移”至网络平台,新技术、新环境造成的各式各样的“侵权”也越来越常见,名誉侵权、版权侵权、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也都在增长。
土豆网首页副主编于国瑞告诉笔者,该公司最近就遇到了侵权纠纷。“土豆网之前曾为一档节目的制作付出很大投入,播出后也深受网友好评,但结果却发现一些视频网站不但截取其中的精彩片段放在自己的网站上,还遮掉土豆的标志。”于国瑞说,“由于目前的规定对各方的义务责任界定不清,所以我们也难以采取严厉措施,只能让法务和他们交涉,撤掉相关视频。”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德衡律师集团总裁蒋琪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对待互联网对原有法律监管体系的突破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是应该有所区分,他将其比喻成“红绿灯”原则:有些互联网创新能够良好地运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之内,对此就该“绿灯”放行;有些创新虽然与以往立法监管中的做法不尽吻合,但由于法律解释的弹性为其留出了合法空间,对此不必过分压制,但应点亮“黄灯”提醒注意;有的互联网创新则直接触碰了法律法规的底线,在没有进一步的立法修改之前,必须以“红灯”禁行。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表示,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维护网络安全应是首要价值追求,同时要兼顾网络自由,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协调。
“这么多年来,互联网立法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保护互联网发展。”冯玉军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以微博为例,以往网站发布的信息均是由网站自己掌控,但是有了微博以后,数量众多的微博用户变成了信息发布的源头,微博运营商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这个时候如果对网站加以较重的审查义务,势必加重网站的负担,不利于网站的发展。”
立法要呵护互联网活力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
“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在逐步把现有工业推向4.0时代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互联网立法观念提出了挑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网络技术已经将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互通”,只有将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引入到民法典中,才能真正显现出立法的指引作用。
朱巍表示,“‘大数据+’为民事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例如,传统隐私权保护界限将被突破,新型服务行业契约责任将取代替代责任,财产权范围将更加扩大,虚拟人格或将独立,互联网的中立性观念即将转变,这些趋势要求立法监管必须要突破固有的思维方式。”
早在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其草拟原则有三条:鼓励创新、竞争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以阿里为代表的电商已就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定出了若干可操作的平台规定,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了要借鉴这些规定外,还应保持开放的态度,积极接纳广大网民的监督与参与。”
据了解,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多为监管性内容,而保障网民或互联网业务经营者权利的立法还较为欠缺。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直接含“管理”字样的规定所占比例近64%,而立法目的中含“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类似权利保护的宣示性表述的互联网立法所占比例不到35%。
“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应多些权利保障的内容,少些网络监管的内容。” 薛军说,“在强调网络规制合规范性的同时,应重视网络规制的合目的性倾向,使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柔性规制手段,寻求更有效的规范方式,对不同的网络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云泽表示:“我们对互联网的管理,应该秉持一种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理念,不能把它管死了,丧失了互联网应该有的活力。” 同时,互联网的立法不能局限于法律领域的讨论,而是需要来自计算机科学、法学、政治学、传播学等不同学科的人才组合参与。把这样的问题上升到立法层面探讨,恐怕还需要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