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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槌难敲动的Nw? Hh-NHh
发布时间:2015/6/26 19:06:58   作者:   点击: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闭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然而,在已过不惑之年的河南荥阳人张保伟看来,仅有共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最为重要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否真正一一落实下去。张保伟的这种认知,源自一起借贷纠纷案引发的房产过户案。这起“案中案”,得到了济源市、郑州市、河南省等地有关机构或部门的重视,也进入了一些人大代表的视线。可历经数年,至今河南法槌敲难敲动这起“案中案”。
   
    调查中,有自称知情者讲道,这起“案中案”实际上是被人为地复杂化了,或者说,正是由于某些非正常公权力的介入,才使得原本很简单的借贷纠纷案,后来演变为颇为复杂而微妙的“案中案”了。

  借贷纠纷导致对簿公堂

  借贷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无论是借方,还是贷方,都得遵守有关游戏规则出牌,否则,一般都会对簿公堂。

  张明立,1980后;张保伟,1970后。尽管两人年龄相差9岁,然同在商场的这两位河南老乡一见如故,没多久就建立了不错的朋友关系。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二人最终竟然会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1年11月15日,张保伟跟张明立、河南班得特置业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张明立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张保伟给后者出借人民币4760万元,由河南润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弘实业”)、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山动力”)和济源市中方矿业有限公司(编注:前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明立)提供连带担保。合同还规定,借款方于2011年11月30日前偿还2260万元,2012年3月17日偿还2500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借款方必须按期偿还,否则,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视为全部借款均到履行期,张保伟可以全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合同签订当日,张明立和河南班得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得特置业”)向张保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万元“。

  常言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然借款半月后,即2011年11月30日前,张明立和班得特并没有如期偿还2260万元借款。

  面对多次自行讨债无果的张保伟,终于在2011年12月2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明立方偿还全部借款及违约金。

  案情一波三折

  在审理中,张保伟提出财产保全,郑州中院以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班得特置业、张明立、润弘实业、移山动力和济源市中方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2012年1月6日,张保伟申请撤回对济源市中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2012年1月10日,经郑州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张明立和班得特置业承诺于2012年3月17日前支付给张保伟借款本金476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及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1700元,减半收取145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850元)。前述款项按时足额向张保伟支付完毕后,张保伟同意免除张明立和班得特置业的违约金(截至2011年12月20日,为190.4万元)。如果班得特置业和张明立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张保伟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润弘实业、移山动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2年1月31日,郑州中院依据前述调解协议,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结果,张明立方却又“失信”了。于是,2012年3月18日,万般无奈的张保伟只好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明立名下房产两处及车辆一部,并查封了移山动力名下的恒源大酒店和相关土地(位于济源市济水大街与东环路交叉口)及其它房产12幢。未找到班得特置业和润弘实业可执行财产。

  2012年10月19日,郑州中院对移山动力名下被查封的恒源大酒店房产和土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张保伟申请,2012年10月21日,郑州中院以(2012)郑执一字第18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和土地以4556.79万元保留价(评估价)以物抵债给张保伟。财产权自裁定送达张保伟时转移。

  看着 “申请执行人张保伟可持本裁定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保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12年11月,如释重负的张保伟,手持执行裁定书前往济源市地税局缴纳税金,却被拒收。问及缘由,原来是济源市公安局通知不让收取。后经郑州中院协调河南省地税局后,济源市地税局才于2013年3月20日,收取了张保伟缴纳的房产过户相关税金814.5216万元。

  依法交完税金后,满怀喜悦之情的张保伟到济源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局以济源市公安局将相关房产纸质及电子档案扣押为由拒不办理。

  据了解,2012年10月18日,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确实向郑州中院发函,以张明立涉嫌诈骗张元波(移山动力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张保伟申请执行的案件。

  2013年2月21日,济源市公安局再次函告郑州中院,称张明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再次要求郑州中院终止该案件的执行。

  面对济源市公安局的一再函告,郑州中院研究后,于2013年2月27日复函济源市公安局,认为张保伟申请执行一案,与张明立和张元波之间的合同诈骗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该案执行的是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并非张元波个人的财产,济源市公安局提出对张保伟案件中止执行于法无据。

  面对“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张保伟哭笑不得。郑州中院有关人员,也觉得莫名其妙。

  多方介入“案中案”

  在日前的调查中,有多位自称知情者讲道,张保伟与张明立方的借贷纠纷案,实际上是被人为地复杂化了,或者说,正是由于某些非正常公权力的介入,才使得原本很简单的借贷纠纷案,后来演变为颇为复杂而微妙的“案中案”了。甚至完全可以说,张明立和张元波之间的合同诈骗案,根本就是“案外案”,跟张保伟与张明立方的借贷纠纷案,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房产过户案,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

  面对郑州中院的法槌都敲不动的这起“案中案”,张保伟欲哭无泪。思前想后,张保伟最终走上了依法向上级反映的维权之路。

  常言道:“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5月2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河南省政法委豫政法(执监)【2013】37—1号查办通知后,对张保伟诉张明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了《关于郑州中院在张保伟诉张明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审判及执行问题审查情况的报告》。其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53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在前述认识的基础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定执行也无不当”。

  事实上,郑州中院的执行仍然受到很大的阻力,即张保伟还是未能依法取得有关房产和土地。

  面对这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也就张保伟诉张明立方民间借贷一案执行问题,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豫人常选函(2013)24号函。接函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十分重视,立即作出批示,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且于2014年1月8日作出了《关于张保伟诉河南班得特置业有限公司、张明立、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

  此报告指出,郑州中院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多次受到济源有关部门的干预,房产至今无法过户。该院项济源市房管局送达以流拍房产抵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济源市房管局以济源市公安局轮流查封为由拒不协助执行。后经说服教育,济源市房管局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2013年4月,济源市房管局向郑州中院邮寄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的扣押决定书和公函复印件,并电话通知拍卖房产的原始资料已被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扣押,暂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4月12日,济源市房管局有关人员向郑州中院送来《关于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保伟房产过户一事的紧急请示》,说明济源市公安局又扣押了移山动力机械公司的电子档案,无法协助完成过户,希望郑州中院与济源市公安局协调解决争议。

  另外,此报告还显示,郑州中院项济源市公安局复函后,张元波煽动60余人围堵该院大门,拉出内容为“郑州中院执行局成为诈骗犯的帮凶”的横幅,当时在场的又济源市公安局的同志。王东梅向郑州中院法院,其竞买张明立东风东路的房产后,济源市公安局部分干警在王东梅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撬开王东梅竞买的该房产并更换门锁,侵害其合法权益。

  经查证,除济源市公安局之外的济源市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密切关注案情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过问”。

  2013年3月26日,济源市人大常委会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济人常文【2013】4号《关于对郑州中院办理的张明立民事案件涉及财产暂缓执行的建议》。

  2013年4月17日,河南省政法委以豫政法(执监)(2013)37号函转济源市政法委《关于提请省委政法委协调郑州中院中止执行案件的请示》,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2013年5月20日,河南省委政法委以豫政法(执督)(2013)37—1号《查办通知》函转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张明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审查报告》,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同时,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豫高法督(2013)263号《情况报告》等材料转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郑州中院的民事审判及执行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调查表明,崔舜一、李恒庆等10位河南省人大代表,也十分关注张保伟诉班得特置业、张明立、移山动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情况,并且于2013年4月10日,联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交张保伟请求尽快执行该案的有关材料。

  2013年11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庭到河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向贺振华处长请示该案下一步工作,其称前一阶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而且已经对河南省委政法委出具了(2013)第7号文检检查报告,认为法院执行也无问题。河南省委政法委的意见是:本案省委政法委不再协调督办,省高院不需要再向省委政法委提交书面报告。郑州中院对执行案件可依法执行。

  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庭转达了河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的意见,并督促郑州中院依法执行。

  据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在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未被依法撤销前,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对该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应继续执行。

  数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资深律师亦指出,河南省高院和河南省高检的认知都是正确的,包括河南省委政法委所讲的“郑州中院对执行案件可依法执行”,是负责任的,郑州中院应当依法继续执行。其理由是,截至目前为止,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其是不是该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何况,中国公安部2006年6月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之第十一条明确讲道:“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另外,其十三条还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

  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郑州中院执行尚存阻力

  有坊间观察人士指出,很明显,至今已经不是郑州中院法槌敲下的事情,而是河南省法槌也敲下了,可是,河南法槌要想敲动这起“案中案”,可能还需要一段时日。这里面或许隐藏着“老虎”、“苍蝇”的问题。

  调查显示,2014年1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张保伟诉河南班得特置业有限公司、张明立、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亦表明:“鉴于本案因济源市公安局删除了移山动力公司在房管部门的房产电子档案,济源市房管局无法协调郑州中院完成相关房产的过户,建设省人大尽快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另据了解,作为涉案当事人,2014年1月12日,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关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恳请撤销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改判驳回张保伟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9日,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关公司提出新证据(2013)济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

   郑州中院认为,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并未涉及张明立诈骗张保伟的事实,故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关公司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是故,裁定“驳回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关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查证,(2012)郑民四初53号民事调解书在2012年1月31日生效。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熟悉有关案情的河南官方人士直言道:尽管这个所谓的申请再审,在法律上确实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一个原本很简单的案子,被演变得那么复杂,人为的因素非常大。如果不是官方文件,恐怕谁都难以相信,作为济源市公安部门,居然真会删除移山动力公司在房管部门的房产电子档案。这,简直是匪夷所思,然事实就在那里摆着。所以说,尽管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高院和河南省高检都认为郑州中院的判决和执行没有问题,但是,郑州中院执行尚存阻力。

  截至2015年6月25日发稿为止,河南省有关部门尚未就上述“案中案”召开有关单位参与的协调会议,而郑州中院尚未敲动这起“案中案”。(文/ 资深新闻人 谢海涛)
       文章来源:http://life.gmw.cn/2015-06/26/content_16096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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