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7月3日电 (江静 叶茂)毕业生苏某某“脚踏两只船”,在向一公司出具《应聘承诺书》之后,迟迟未与另一家公司解约,最终被诉至法院。福建霞浦县法院3日披露,该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苏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苏某某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福州某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苏某某愿意向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然而,至今,苏某某未与福州某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以上事实,有福州某公司陈述及其提供的苏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应聘承诺书》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苏某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该公司工作,致其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被动,苏某某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承诺,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苏某某负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