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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升国家赔偿法援质量
发布时间:2015/7/16 19:13:00   作者:佚名   点击:

    □本报记者黄洁本报见习记者钟馨

    家住北京市平谷区的老人刘某、吴某夫妇,因为多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肇事司机逃逸,车主又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的车辆,无从查找,索赔无门的老人将属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以公安机关核发身份证行为违法为由,索要国家赔偿500余万元。官司一打就是4年,国家赔偿申请被拒,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败诉,眼瞅着进入二审程序,“屡战屡败”的两位老人实在需要找“专家”支支招。

    今年6月9日下午,老人的女儿走进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想试着帮年老体弱的父母申请法律援助。没想到,仅仅两天后,被指派负责此案的律师就驱车一百多公里来到了老人家中,送来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王祖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位援助律师“神速”的背后,靠的是北京市司法局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强力支撑。

    据了解,2014年1月以来,北京市共办理了9件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多,却取得了积极成效。期间,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个《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王祖明介绍,《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管辖和提供形式,明确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后的法律事务代理。同时,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规定法院要负责协助审查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要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王祖明告诉记者:“有的国家赔偿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现在法院会告诉他,这对当事人很有利。同时,《规定》还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快工作速度,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审查决定,这比原有规定又提前了两个工作日。”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的市、区(县)已设有17家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会、妇联、残联、教委等设有法律援助分中心,街道、乡镇还有462家法律援助工作站、3950余家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已经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集信息发布、在线咨询等多功能的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站,以及北京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平台的建设,更使得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法律咨询和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等多项服务。

    不仅如此,王祖明还告诉记者,目前各法律援助机构正积极组建值班律师团队,派驻到各个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

    据了解,在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因此对律师的专业素质的要求也就更高。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北京市在《规定》中提出,各法律援助机构要综合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赔偿请求人特点和意愿等因素,遴选人员组成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志愿团队,有效保证办案质量。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综合运用调阅评查案件卷宗、回访受援人、公职律师跟案、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管,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据王祖明介绍,北京对于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有着严格的考核规定,要求质量监督考核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配以完善的投诉处理办法,严把案件质量关。

    据了解,为了让更多有需求的群众能享受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泛宣传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向受援人宣传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困难群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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