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法院 张鸣
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1849元购买一款之前售价3000多元的头戴式耳机,下单后就收到该网站发来的确认和发货通知邮件。于先生正在窃喜,第二天却接到该网站发来的邮件, 称“这款耳机价格标错了,订单被取消。”对于这种单方面“砍单”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约?
“砍单”曾是年度消费热词
当今网购越来越普遍,尽管网上电子交易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仍是合同的一种,无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合同订立,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通过保护合理正当的交易进而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签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否则,随意不履行对于有期待的守约方来说,则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
在北京市消协发布的《2014年电商舆情报告》中,“砍单”成为年度关键词。网络经营者单方的“砍单”行为是否涉嫌违约,则要从合同的订立说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当事人要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而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需要一个过程,即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针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消费者下单可视为要约
要约是一方发出的愿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需要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指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网络交易存在数据电文传递的复杂性,对网络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变得难以区分,甚至还出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交叉要约的情形。
一般而言,网络经营者在网上发布的商品,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产品信息,标明了数量和价格,希望消费者向自己做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下单的行为则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了要求购买某种商品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未来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具有要约的性质。对于网络经营者发布的有些商品信息如果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条件的,也可视为要约。
商家确认订单为接受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如果在要约规定了承诺方式的情况下,承诺必须以要约规定方式作出。原则上承诺到达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电子交易的瞬时性,对承诺生效判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经营者在网上确认订单的行为便是作出了同意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约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违约。
承诺在到达要约前均可撤回,承诺撤回的通知应于承诺生效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如果商家在确认订单后,再表示无货或者价格错误不发货,不是对承诺的撤回,而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违约。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下单后,商家确认了订单并发出发货通知,无论原因是价格标示错误还是缺货导致的订单取消,都不同于数据的传输错误或者通讯错误,因为商家意思表示瑕疵即商家自己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