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阳7月15日电 (申筱丹)15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政令畅通。
意见强化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规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或者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
意见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审查,并且严禁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权力。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修改或解释。
意见还要求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研究论证,完善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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