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振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振江,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曾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学,青岛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振江在担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因接受请托帮助他人的亲戚、子女办理幼儿园、小学及中学入学,先后13次收受请托人送给的银行卡、购物卡、现金等累计人民币23万余元及1万欧元(折合人民89751元);因接受他人请托,帮忙为请托人调动工作,收受银行卡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2万元;另外多次收受六家单位送给的银行卡、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7.4万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市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取他人贿赂4467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振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记者姜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