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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曙光综合集贸市场官商勾结的黑幕
发布时间:2015/8/5 21:10:28   作者:   点击:


盘锦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铁军和盘锦辽河油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子春等人相互勾结,在辽河油田曙光综合集贸市场工程项目中造假,恶意侵害施工人合法权益,无理拒付并企图以虚假诉讼形式诈骗巨额工程款。
2012年初,盘锦市金辉组织开发了辽河油田曙光综合集贸市场工程。林森是盘锦市恒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承建了2号、3号、4号楼工程及1号 楼地下室工程。2012年3月1日,盘锦市恒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盘锦恒嘉)同盘锦辽河油田恒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恒维检测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后对林森在盘锦曙光综合集贸市场承包的前述工程进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测。2012年9月19日,恒维检测公司对林森承建的前述工 程出具了工程全部检测报告,经检测,林森承建的工程质量合格。上述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现均由林森持有。
2013年6月,经过一年左右施工,曙光综合集贸市场投入使用。
2014年初,当林森以盘锦恒嘉名义向盘锦金辉讨要剩余工程款时,发现盘锦市金辉拿出来一份其同辽宁金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辽宁金地)签订的《专业施 工承包合同》(假合同,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此事实),罔顾事实,将前述实际由林森承建的工程(涉及总欠款额约为几百万元工程款)矫造成由辽宁金地施工,拒不 支付盘锦恒嘉相应工程款。
后来,举报人了解到,盘锦辽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盘锦金辉出具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下称《竣工验收备案书》)。曙 光公用事业处为盘锦金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辽河油田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虚假的存档证明,盘锦金辉以上述两份材料为基础办理相关产权手续,2013年 底,辽河油田房产处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以上两个部门出具的材料存在种种不实和违法之处。首先,辽宁金帝相关工程项目事实是盘锦恒嘉实际承建的,但《竣工 验收备案书》中却记载着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公司为施工单位,承建单位改变了,与事实不符。其次,相关工程真实检测报告现在盘锦恒嘉处。辽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站的负责人宋国忱在没有真实检测报告的前提下,于2013年11月12日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上签字、备案,并存入曙光公用事业处档案室。曙光公用 事业处信息档案室出示的虚假档案证明,没有孙绍春的批准,这个假的档案怎会存入他主管的档案室,当林森爱人找到宋国忱,要求他提供相关工程检测报告时,宋 国忱说检测报告是缺失的,并虚构说检测中心向他单位出示过检测合格证明,林森爱人又找到出示质检报告的辽河恒维,其负责人宋玉明明确告诉林森爱人辽河恒维 从未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出示过报告,这份报告只能给委托单位-----盘锦市恒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示,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第二份,并对此向林森出具了书 证一份(声明材料和录音)。
2014年7月6日,盘锦金辉又以隐瞒真相的形式,用前述虚假的《专业施工承包合同》和部分由张立详(上述挂名盘锦圣凯电力施工人)、刘子春签名的虚假的 工程签证单为证据将林森诉至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企图隐瞒真相,以虚假证据欺骗司法机关以判决的方式达到免除盘锦金辉支付林森前述工程款的义务,严重侵害林 森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张立详只承承建了极少部分的收尾工程,刘子春没有实际了解真实工程量即在盘锦金辉单方出具的工程签证单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刘子春、 张立详二人的录音、视频资料为证。
以上,盘锦金辉的相关负责人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企图蒙骗司法机关,达到免除向林森支付巨额工程款的目的,其整个过程 早已涉嫌《刑法》266条的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的一种。恳请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前述各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之事,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刑事责任,为民 做主,还举报人林森一个公正。
我们网络媒体将会关注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给受害人一个交待。
原文链接:http://www.jjlz.com.cn/shrd/20150805/4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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