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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银行债权 威海市民遭遇“NsY$NáZ
发布时间:2015/8/7 17:27:25   作者:   点击:

【中国商网山东报道】相同的银行债权先后卖给两家,法院裁决两份合同都有效。这让家住威海的市民老韩怎么也想不通。7月中旬,老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工商银行威海环翠支行和当地法院的做法感到疑惑。

老韩说, 2010年5月,他爱人谷女士与上海南龙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以707万元的价格接手原权属于工行威海环翠支行的债权,标的是其于2007年6月20日通过竞价方式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取得的1233资产包中的一家企业,原威海市塑料网丝厂。然而,正当夫妻二人拿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准备执行时,才发现,这里早已经“名花有主”了。

相同的债权,银行卖了两次

“我们购买的渠道和程序没有问题。”老韩说,这笔707万元的银行债权形成于12年前,为工行威海环翠支行清收威海市塑料网丝厂的不良贷款,当时经仲裁委裁决已执行到位。后来,工商银行改制上市时,被当作不良资产报工行山东省分行,分行又转让给华融资产济南办事处。并移交了所有债权相关的原始借款资料及明细。2007年8月13日,华融资产在报纸上公告,将707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上海南龙投资公司。2010年5月18日,这笔债权经公开拍卖,被老韩夫妻以707万元的价格从上海南龙投资公司手中拍下。

意外的是,这笔债权早在2004年就已被工行威海环翠支行转让给了当地的另一家企业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

“债权的原始合同、相关的凭证都在我手里,不知道当初他们是怎么转让的?”对于工行威海环翠支行的做法,老韩说,简单凭双方签的协议书,不通过审批、公告、拍卖程序,将8家企业6000多万元的债权折价成1000多万,没有具体价格明细,没有移交原始凭证,这里面明显有问题。还有,既然资产已经卖了,为什么还要挂在帐上报工行山东省分行,分行又转让给华融资产?这里面有那些看不清的隐情?

7月13日,记者带着同样的疑问来到工行威海环翠支行。一位负责人也说这样的事不可能发生。支行一级无权处置不良贷款的债权。现实是,这样的事情的确发生了。面对记者的提问,这位负责人说,他刚来,况且支行的领导已经换了好几届,当时的情况现在没人说的清。接着便不再说话。

法院判决:两份合同都有效

对于工行威海环翠支行“一女两嫁”的做法,老韩夫妻不能接受,于是首先找到了上海南龙投资公司,并在威海环翠区法院打起了官司,确认合同是否有效。2013年3月1日,经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据判决书显示,工行山东省分行与华融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工行环翠支行在威海塑料网丝厂的债权本金707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华融资产,合法有效;华融资产受让该资产后,又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对威海塑料网丝厂的债权转让给上海南龙投资公司,并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在此基础上,上海南龙投资公司与谷女士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判决2010年5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随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老韩夫妻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塑料网丝厂在威海土地中心的土地补偿费,并将款项执行到了法院。

正当老韩夫妻认为胜券在握的时候,意外又发生了。

让老韩夫妻意外的是,就在法院判决他们合同有效的同一天,同一个法官还做出了另一个判决,即工行威海环翠支行与威海润宏塑料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同样有效。

“支行一级未经审批,没有资质处置国有贷款”。对于法院的判决,老韩夫妻感到难以理解。而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理由是,虽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文件规定,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但2009年银监会也就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问题做出规定,其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同时,法庭还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交付债权凭证为要件。

直到今天,两年多过去了,老韩夫妻手里虽然有这笔债权的合法手续,一份合同有效的判决,一份执行裁定书,但始终拿不到执行款。他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究竟谁该对此事负责,各方有个方的说法。(记者 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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