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依法治军发展报告》认为,我军军事司法工作服务保证作用不断凸显。
一是军事司法组织不断健全。1978年1月,恢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82年9月,规定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三级设置。1985年7月,按片设置陆军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0年12月,省军区、部分集团军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2014年3月,第二炮兵部队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目前,我国军事司法机关按三级设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大军区、海军、空军、武警部队、第二炮兵、军委总直属队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省军区、驻香港部队及武警部队及第二炮兵部队设立的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二是军事审判职权范围不断拓展。军事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检察和审判职权,适应改革开放和军队内部经济、民事纠纷不断增多的新情况,军事司法机关民事审判职权不断拓展。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2012年9月再度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拓展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依法及时解决军内民事纠纷,有效调节军内民事法律关系,保护了官兵合法权益。
三是涉军维权工作逐步走向深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部队官兵及其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逐渐增多,军队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涉军维权新路径。通过在全国推广“汤阴经验”和“浙江福建经验”,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得以在全国普遍建立。2014年4月,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军地各级涉军维权工作组织共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8万余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10万余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万多件。
记者张媛 通讯员陈耿 谭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