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备受关注的“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遇暴雨天气,受害人万某在路过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坠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81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检查井的管理者,应当了解自己管理的设施具有危险性,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巡查发现危险的事后补救,而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可在现有条件的合理范围内通过加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安装锁具等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发生。因市政管理处未能举证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该案也不存在法定的不应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市政管理处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
市政管理处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市政管理处认为,万某坠井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他们也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该处应承担责任,受害人万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也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新的书证和人证,并围绕着本次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各项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鉴于受害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该案待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记者马艳 通讯员孙晓梅 卢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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