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安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的圣龙家园项目的11号、12号楼由于施工队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无法继续施工,工程搁置。
圣龙家园项目由河南冶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冶金公司”)作为总承建方,据冶金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王勇介绍,圣龙家园项目是棚户区改造工程,于 2013年9月开工,与豫南信阳荣军施工队也就是冶金公司第一施工队进行合作(该队的负责人叫荣军),并签署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只有当11号、12号楼全部完工即封顶之后,冶金公司才会向豫南信阳荣军施工队支付工程款项,这是最初冶金公司与荣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015年初但由于临近春节,冶金公司体恤工人,在11号、12号楼未完全封顶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9日分别以现金与转账的方式向豫南信阳荣军施工队负责人荣军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荣军为冶金公司出具了借据。
出人意料的是,荣军收到冶金公司的款项后,并没有将钱发给工人,而是携带钱款躲了起来。当工人向荣军索要工资时,他都以没钱敷衍,以致工人找到冶金公司,向冶金公司和安阳市高新区政府索要工资,冶金公司和安阳市高新区政府领导得知情况后,开始寻找荣军,但联系后均未果。冶金公司和安阳市高新区政府出于社会责任,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愿在春节来临之际让工人们劳而无获,在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期的情况下,由冶金公司将剩余的工程结款130万预付给了工人。试问,这样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的公司怎么可能会拖欠工人们的血汗钱,又怎么会像荣军所说拖欠工程款呢?
原荣军施工队的劳务队负责人胡仿文说截至2015年3月6号,荣军欠工人们工资200多万,本应马上完工,结果由于缺乏资金,造成停工。多次打电话找荣军要钱,荣军都以没钱或者在外地回不来的借口进行敷衍,有时根本打不通。而工人们没有办法,便找到冶金公司解决。而据施工领队吴天库介绍,工人们曾在2015年4月5日再次向荣军索要钱款,荣军还是以没钱为理由拒绝。从二者的回答看得出,他们对荣军的这种行为深恶痛绝,对冶金公司的解决方式和安阳高新区政府领导的关心十分感激。胡仿文目前仍在冶金公司下属的第六施工队工作。而荣军施工队的其他工人,一部分由于停工返回家乡,另一部分被冶金公司安排在其他施工队继续工作。
冶金公司自1962年建立以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期间被国家建设部核准为施工总承包壹级的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试想,圣龙家园这个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冶金公司本是在为安居工程尽一份力,怎么就演变成了拖欠工人的血汗钱?冶金公司在事后对工人们的嘘寒问暖绝不仅仅是表面现象。从工人们的言谈中可以知道,冶金公司和高新区政府领导是真诚的、是真心的、是真实的,而对工人的体恤、关怀是发自内心的。冶金公司不愿看到工人因向荣军要钱屡屡碰壁而导致生活困难,不愿看到工人们一次次失望,一次次愤怒而得不到平息。
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是谁?公道自在人心,冶金公司的付出不会白白付之东流,而拖欠工人们工资的始作俑者荣军,也不会任其逍遥法外。虽然工人们的情绪暂时得到安抚,工资得到暂时解决,但工程要继续,工人们要工作,问题仍亟待解决。希望冶金公司的包容心能换回荣军的良知。
这里也奉劝豫南信阳荣军施工队负责人荣军,拿了工人的血汗钱那是犯罪,多行不义必自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把截留工人的工资立即补齐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否则,荣军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专家说法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分析认为,冶金公司出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其付款时间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时间的情况下,积极筹备款项给工人,这样的行为是正能量,值得褒奖,值得弘扬。
但是,荣军的行为却存在严重的问题。张志勇博士指出,荣军从冶金公司那里获得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却占有到现在不支付给施工人员,这种占有就是法律上的侵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荣军系冶金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没有这个身份冶金也不会把工资款交给他,荣军利用这一身份在拿到款项后占为己有,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