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聚焦 > 内容

吉林四平: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招生诈骗?
发布时间:2015/8/17 18:32:09   作者:劲松   点击:

      本站讯 2015年8月11日,曾经轰动吉林省的“李依阳招生诈骗案”在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是法庭调查和质证后,审判长就宣布休庭,理由是控辩双方在一 些关键证据上争议很大,待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争议证据进行鉴定后再行开庭审理。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这究竟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呢,还是招生诈骗?

           律师强烈质疑媒体未审先判

     

      去年(2014年)11月,一篇标题为《四平女子假冒江西警校校长 诈骗146万元被抓》的新闻在各大官方网站和纸媒上迅速蹿红,该文全文如下:
     “四平女子李某为诈骗钱财,伪造了假警官证,穿上假警服, “变身”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校长,对外称可以安排年轻人到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读书,并许诺毕业后可直接到司法机关工作。谁能想到就是这样拙劣的骗术, 竟能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且先后给她送了146万元。近日,李某被四平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今年9月26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女居民高某和周某报案,二人称,他们此前认识了一个名叫李某的女子,其自称是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 校长。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以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四平招生办主任的身份,以安排高某和周某子女到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读书,并许诺孩子毕业 后可直接安排到司法机关工作为名,先后收取二人“活动经费”共146万元。李某现在不知去向。
    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侦查。经调查,高某和周某口中的李某今年55岁,户籍地在四平市铁西区。经与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核实,民警得知李某既不是 该校校长,也不是该校员工,且该校从未在四平市设立过招生机构。查清事实后,民警认定李某涉嫌诈骗犯罪,立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2014年11月8日,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办案民警获悉,李某正藏匿在北京市某处。当晚,办案民警赶到北京市进行布控。经过一天一夜的蹲守,在北京警方的 配合下,办案民警于11月10日在北京市某长途客运站将正在买票的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自己伪造假警官证,假冒江西省某司法警官学校校长,诈骗高某和 周某14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样拙劣的骗术,竟能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且先后给她送了146万元”?读到此处,很多人都难免要生出一些疑问:这位女子是不是校长,不是很容易 核实的吗?她到底是怎么用“拙劣的骗术”“骗倒两个家里做生意的女子”的?难道这两个做生意的人头脑如此简单、好骗吗?就招两个学生,怎么能收取140多 万呢?是什么学校收费如此之高呢?找遍全世界,恐怕也找不到收费如此高的学校吧?难道这两个人的钱多得没处花了吗?
      种种疑问,不禁令人产生一些猜测。这位女子的辩护律师,马上找到了采写这条新闻的新文化报记者,令人感到吃惊的是,那位记者告诉律师:“我们不能编造假新闻,都是四平警方给我们提供的!我们是根据警方的材料写的。”
      对于存在诸多疑点的案件,媒体竟敢未审先判?而这一切居然都是警方提供的?!人们不禁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强烈质疑,对警方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手段提出质疑——媒体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何在?法律的公正性何在?难道警方自己就可以给嫌疑人下判决不成?

              从146万、80万元到120万元

     

      庭审中宣读的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起诉意见书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依阳在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以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校长的身 份能为高登斌、周涛子女办理到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上学并毕业包分配到司法机关上班的条件诈骗高登斌、周涛二人人民币80万元。”
      但是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机关起诉书却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依阳于2011年09月至11月间,以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驻吉林省总招办主任的身 份,以为被害人高登斌、周涛子女办理到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上学,并毕业包分配到司法机关上班的条件为由,多次诈骗高登斌、周涛二人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后 不知所踪。”“被告人李依阳于2012年02月间,在江西省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以该校驻吉林省总招办主任的身份进行招生,并私自伪造该校表 格,伪造该校印章和招生印章。案发后在其家中收缴其伪造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依阳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并且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至此,李依阳的身份不是“校长”了,变成了“主任”;“诈骗金额”也发生了变化——由146万变成80万,再由80万元变成了120万 元;同时,检方在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之外,又增加了一个罪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人们不禁要追问:李依阳到底是校长呢,还是主任?她“诈骗”的金 额到底是146万呢,80万元呢,还是120万?2014年11月媒体根据警方提供材料报道李的“诈骗”金额是146万元,警方后来指控的却是80万元, 现在又冒出来一个新的数字120万元!到底哪个数字是真的?到底是数字没弄准呢,还是本来就不存在呢?

             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案?

    

      8月11日是“李依阳诈骗案”开庭审理的日子。当天上午9点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内,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在这次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依阳的“诈骗”金额是120万元。公诉机关宣读的侦查机关所取的高登斌几份笔录均称:李依阳是给他和周斌的孩子办理到江西新 余的警校上学,前后共收取了120万元,但是在多次付给李依阳巨款时,均没有让李依阳写收条。对此,高登斌的解释是“怕让李依阳感到对她不信任。”
      在法庭调查中,李依阳只承认其帮助高登斌放过贷款,高是以“砍头息”(李依阳称其利息为15%到20%)的高利息对外放款的。李依阳辩称:自己为江西警校 招生的时间是2010年开始,至2011年3月为止。在为江西招生期间,她根本就不认识高登斌,更不认识周涛。而公安机关认定李依阳诈骗时间发生在 2011年9月11日至11月,此时江西警校也不招生了,她也早就不给他们招生了。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也证实:招生报名截止日期到2010年4月28 日,该校招生办副主任陈平也证实,招生是在2010年初开始,干了不到—年,到2011年3月就黄摊了。
      李依阳还称自己和高登斌是2011年12月才认识的,怎么可能以招生名义骗他的巨额资金?高登斌之所以多次给她钱,真正的原因是高登斌在放高利贷。 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通过见证人、中介人李依阳,高登斌先后将120万元借给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期间,先是高登斌借给李依阳120万元,高 让李先打借条,后经高授意.李依阳再把120万元借给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李依阳说:借款人吴智明、任传友、孙国富与高登斌之间均有《借据》和《欠 据》,并提供了财产担保,这些借据、欠条等都在高登斌手里。吴智明以双辽市九州垃圾设备制品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向高登斌做的抵押,任传友是以梨树县三家子镇 换热器厂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孙国富是用养猪场办公楼房照作的抵押,他们同放贷人高登斌分别另行签了借款合同。李依阳介绍他们后,高登斌答应给李依阳百分 之一的中介费。后来,高把借给李依阳的钱,直接转为吴、任、孙三人名下,高登斌直接和他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可是后来,三个借款人中一个跑了,一个瘫 了,一个死了。高登斌一看放出去的高利贷不好要了,就向李依阳要,因为“砍头息”是违法的,高不敢对外公开说,就编造了一个“招生诈骗”的理由向她要钱。
      李依阳在法庭上说,她从高手里拿到的钱一共只有58万元,当天就贷给借款人了,但是由于是“砍头息”,利滚利就滚到了134万元,她还上了10万元,高说那4万不要了,这才来了个120万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举出大量证人证言,其中大多数是高登斌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依阳是以招生名义实施了对高登斌的“诈骗”,但是在公安机关多次询问高 登斌有没有李依阳写的收条时,高均称“没有”,所有的凭据上也均没有体现出“招生收费”。公诉机关还举出盖有“江西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印章的《任命状》、 《招生委托书》、《工作证》、《招生简章》、《学校简介》、《入学通知书》、《体能测试表》、《登记表》、《学生入学协议书》、《致学生家长—封信》等书 证,还有李依阳用过的警服等。李依阳辩称:这些都是从江西新余警校递邮来的,是一个姓陈的副校长办理的,上面的公章也是江西警校盖完后邮过来的,而警服是 长春某警校给的,因为她也曾经为长春这个警校招生,后来这个警校黄了。公诉人随后举出江西警校一位工作人员的证言,以证明该校没有李依阳这个人,没有招生 专用章,更没有在吉林省四平市设立过招生机构。对此,李依阳和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李依阳是在这个人到该校工作之前为该校代理招生的,李依阳结束招生几个月 以后,这个人才到该校工作的,怎么能够证明李依阳没有为该校做过招生工作?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李依阳与高登斌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几位证人证明:李依阳曾经因为三位借款人还不上高登斌的钱而遭到高的多次 非法拘禁、跟踪和殴打,有一次甚至连续一天没让李依阳吃饭,还有一次高竟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李依阳给他写下了欠款120万元的“欠条”。对此,公诉人 也提出质疑,称需要侦查机关进行复查。法庭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在法庭质证的最后阶段,辩护律师举出江西司法警官学校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明:“在2010年期间李依阳曾联系过我学 校,说要为我校招生,我校曾同意李依阳为我校招生。但她从来没给我校送过—名学生”。辩护律师称:这段证词,不管办案人员去江西时是怎么调查的,也不管新 余司法警官学校如何推脱责任,但有—个基本事实是铁定的: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承认了“我校曾同意李依阳为我校招生”。由此而论,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曾经给李依 阳授权委托招生,并寄来那么多系列的、盖有警校红色印章的招生委托书、任命书等13份书证资料,因为这些是招生必备的,绝对不是李依阳造假“编出来”的; 这个《证明》还证实:李依阳没有为江西这个警校招过一名学生,也就是没有通过招生骗过钱。他还质问公诉人:这个《证明》是从公安卷宗里复印的,公安机关和 监察机关明知道有这份证据,为什么不予出示?公诉人解释说:我们是指控她伪造江西警校的公章,这份《证明》也不能证实他们为李依阳发过任何东西。对于公诉 人的说法,辩护律师质问:你们说李依阳伪造了公章,有什么证据?她是在什么地方伪造的公章?公诉人说:这个是李依阳承认了的。但是,面对律师的质疑,公诉 人没有提供李依阳伪造公章的具体证据。
      主审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待有关机构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鉴定之后再行开庭。
      因为对于此案有诸多争议,法庭之外有很多传闻和杂音,许多人十分关注:究竟这桩案子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呢,还是“招生诈骗案”?在这桩案件的背后,是否有更多的内幕?对此,本站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上一篇:重庆大足:院坝里的庭审 人大助力普法效果好
下一篇: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