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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年利率超过24%将不受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5/9/3 18:47:58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福州8月27日电 (林玲)27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1日,福建法院将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并向外界通报了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提示,以防民众上当受骗。

  据法院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据统计,2012年以来,福建省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2015年1-7月,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表示,民间借贷这一约定俗成的称谓由来已久,为广大群众所熟知,但此前尚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界定。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更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三区”指: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法院提示广大群众,在面对民间借贷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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