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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民告政府违法征地 法院以超期为由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5/10/11 21:09:17   作者:蔡N?yWS   点击: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街道荣光村村民高富林,以征占耕地行为违法为由状告市政府,请求法院确认政府的征占耕地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2015年7月2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高富林出具《告知书》,高富林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违法征地 侵占群众利益

    据了解,高富林等人状告市政府违法征地8000亩,涉及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动迁办主任高连忠;原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动迁办副主任、现为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副局长张树良;以及吉林市高新区荣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宝贵。

    2005年2月3日,荣光村村委会和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联合在该村召开土地征收会议,当时是以建德国投资的汽车厂项目为名,征用村里的土地。

    张宝贵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决定,趁机将村里原有的集体项目,如绿洲公园、鱼池、饭店、砖厂、机械厂等项目全部卖掉处理,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实际5、6亿元,账目上显示1.85亿元,卖掉吉长东路村集体50间门市房的6000多万元,这些款项均不知去向。

    第5村民小组办公室三栋房屋属于砖瓦结构,组长田洪友和村民代表钟艳芝、张红梅、张生文等人,私自与动迁部门达成协议,以81万元的价格卖掉;第3村民小组的办公室也被干部李守庆、张桂秋、刘德水、郭福坤四人以19万元私下出售,这些款项全部装入个人腰包。

    到目前为止,该村原有的8000亩耕地全部被占用,建起了汽车配件厂、制药厂、物流园等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全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的方式,没有任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征地手续,更没有上级政府的批文。


《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红圈中的村民签名均为假冒

   拆迁办人员与村干部串通一气,采取隐瞒不报、多报少付等方式骗取、冒领村民的补偿款。当时在动员村民拆迁时,他们用一张纸写明村民应得补偿款数额,待村 民签字认可后再收回,并让村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而后,他们在这份只有被举报人自己掌握的“补偿协议”上做手脚,复印或假冒村民签名,另外再做一份协 议书,添加上补偿项目,多报补偿款而后私分,数目相当惊人。他们把村民亲自签名的第一份协议书销毁,而后用复制的第二份“协议书”入档备案,而大部分村民 手里却无任何凭据。部分村民手里的协议书上的印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等,也全部是假冒。同时,在2008年底至2009年初的《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 “权属单位村民或土地承包户代表对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和建议”一栏,伪造村民代表的签名和手印。

    他们相互勾结,用村民的补偿款拉关系,送人情,给他们送礼送钱,就可以多获得一些补偿款。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 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法院不受理 与法相悖

    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街道荣光村有人口4000多人,原有8000多亩耕地,并建有绿洲公园、砖厂、机械厂、钢材市场等集体企业,过去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现如今,全村耕地被非法卖掉,村民应得的数亿元拆迁补偿款和集体积累的数亿元资产被卖光,所有款项全部被被举报人瓜分侵吞,失地村民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他们沆瀣一气,采取欺骗、恐吓以及野蛮拆迁等方式,坑害农民。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多年来,高富林等村民一直上访举报,全国众多媒体也积极关注。在动迁中涉及弄虚作假的原拆迁办人员邸伟已经被抓获,但村民反映,邸 伟被抓后仅关押数月,此事不了了之。而对此事应付主要责任的高连忠、张树良、张宝贵等人却至今仍在逍遥法外,其中张树良还获得升迁,从一位被开除的警察, 摇身一变成为吉林市高新区掌管房屋管理大权的副局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告知书》

    为此,高富林一纸诉状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吉林市吉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2015年7月13日,吉林市人民 法院向其送达《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要求其于7月20日前补正受诉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后提交至法院。2015年7月17日,高富林等就将相关证据提交至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同年7月2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 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第42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 为从做出之日起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高富林认为,吉林市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征地行为极为“神秘”,从不向村民公开。而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问题当属“不动产”,并未超过20年的期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与法相悖。(记者 凌夏 发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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