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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出台妇女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27 20:41:08   作者:佚名   点击:

    □ 本报记者   王斗斗

    □ 本报通讯员 杨  蕊

    “3年来,我们受理的性侵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4年,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分别为1人、3人、4人。”这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天津市人大、市妇联汇报的内容。

    天津市人大、市妇联近日在河东检察院调研《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施行8年来的适用、执行等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河东检察院称,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官发现,面对各种诱惑和陷阱,未成年少女缺乏辨别能力和自制力。据统计,被性侵的未成年女性平均年龄不满16周岁,她们不知如何去防范和抵御性侵害,无论是从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层面都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8名被害人中有两名还未满14周岁,并不了解发生性关系后会对自己身体造成什么损害。

    经检察官了解,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与父母关系恶劣,不能有效沟通。其中有两名被害人是因为与父母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后,遇到嫌疑人而被侵害。1名被害人在被强奸后,因为害怕责骂和挨打而不敢告诉父母,从而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部分强奸案件是由在校学生早恋引发的,也应引起高度重视。”河东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举例称,有一起案件,嫌疑人与被害人都是中专在校生,二人相恋随后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因怀孕与嫌疑人断绝来往。几个月后,嫌疑人在学校附近再次遇到被害人,用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带到某处强奸,导致其第二次怀孕。

    在对嫌疑人的讯问中,检察官发现,他们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认知不足,大多数抱有侥幸心理。如在两起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案件中,嫌疑人知道不应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但误认为若幼女出于自愿或不敢告发,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实施了强奸行为。

    谈到对办法修订的意见,河东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提到,学校应根据女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但是,并没有提到法治宣传教育。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家长、老师等进行普法宣传,让学生了解青少年不良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让家长与学校了解如何保护孩子远离性侵害犯罪。

    河东检察院还建议,针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应加大力度。2013年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修改内容之一即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等保障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等内容均应在办法中体现。

    据悉,天津市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立法调研工作于今年5月启动。天津市人大、市妇联在全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中开展不同范围、不同内容的立法调研,并拟将该办法修订为《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天津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家聪指出,此次调研成果直接决定着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立法调研报告将与《天津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同时出炉,并争取列入2016年立法审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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