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陶凯龙
赵刚)医疗垃圾是指接触过病人血液、肉体等而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棉球、沙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药品等
等。据国家卫生部门的医疗检测报告表明,由于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
千倍。如果处理不当,将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国家针对此类情况,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治理,但是在一些地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还不是存在重视不够、监管缺失等现象。
近期,辽宁省葫芦岛建昌县许多居民以及患者反映,建昌县人民医院医疗垃圾随意丢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地卫计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长期没有有效监管!
据建昌县人民医院宣传介绍:该院1950年创建,2008年1月整体搬迁到现地址,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1997
年被评为二级甲等医院。自2001年以来,该院被辽宁省银行同业协会确认为AA级最佳信誉单位。医院有18个临床医疗科室、8个医技科室。此外,医院下辖
急救中心。全院实际开放床位450张,有职工
54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40人,教授级专家3人、副教授级专家5人,年接诊病人数109365、入院人数14772。
几年来,医院先后荣获省市形象工程建设最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卫生系统先进单位、全省卫生系 统诚信服务杯竞赛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但就是这样一个在当地久负盛名的知名公立医院却将医疗垃圾随意丢弃和混放在生活垃圾当中,不仅污染环境,更给当地居民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该医院发热门诊附近的垃圾存放处,可以看到标有感染性的黄色医疗垃圾袋里血液样本、吊瓶管、针头、一次性医用手套以及带血的绷带等医疗垃圾随意混放在生
活垃圾当中,而这些垃圾有相当一部分的都去了建昌县垃圾场。在太平间附近,一些诸如输血袋、吊瓶管等塑料制品被统一收集在一起,言称对外销售。
在位于建昌县城郊的建昌县垃圾场,随处可见用蓝色垃圾袋包裹的生活垃圾掺杂大量带血的针头等大量医疗垃圾!标注当地包括人民医院、私立医院以及诊所的单据不时掺杂里面。
环卫工人证实: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并非是一年两年。
建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工作人员表示:卫生对外发包保洁人员,按照要求医疗垃圾应该在医院的焚烧炉焚毁,出现此类情况医院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
建昌县卫生监管部门以及环保局均表示会关注并将查处此类违法问题,但是针对全县境内医疗垃圾随意堆放污染环境并非一年两年为什么没有效监管,却无人回答!
实际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应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环保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
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或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
元以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为此,公众需要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