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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玉米案再审改判王立军无罪
发布时间:2017/2/17 17:35:57   作者:佚名   点击: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
原标题: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改判无罪
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央视记者刘建辉)
【早前报道】
我无罪!“收玉米获罪农民”一审不敢说再审说了
走出法庭,尽管没有当庭得到再审判决结果,不过,王力军及其家人还是显得非常轻松。王力军说,“作为一个农民,所涉及案子,又是一件微乎其微的小案子,竟能引起最高法院的关注,并指令再审。在此,我感谢最高法院给我的再审决定书,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2月13日,引发众多关注的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经过近一个半小时庭审,主审法官表示,择期公开宣判。
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一篇新闻报道,和一个农民的命运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
法庭上,正在作案情陈述的这个内蒙古农民叫王力军,他本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十组的农民,因无证收购玉米并贩卖,2016年4月15,他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原来贩卖玉米赚的6000元也被上缴。
去年7月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深度关注了王力军案。报道刊发后,引发全国媒体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2016年12月16日,尽管王力军本人并未提出上诉,最高法“罕见”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并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月13日,元宵节刚过,巴彦淖尔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该案。尽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控辩双方均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从2015年3月27日被警方刑拘算起,到案子再审开庭,王力军已“戴罪”690天。
回忆
上一次上庭因不懂法,他不敢说“我无罪”
再审开庭时间是上午9点。王力军抵达巴彦淖尔中院的时间,提前了一个小时。“和第一次一样,我有点紧张。不过,心情不一样。”王力军说,第一次,在被告席上,因为不懂法,他不敢说“我无罪”。这一次,他提前准备了陈述书,他要对主审法官说:“请改判我无罪!”
时间回到2015年3月,接群众举报,王力军被临河区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调查案由系王力军在收购农民玉米时,有人怀疑王力军在秤上作了机关,疑似存在坑农行为。经过调查,工商部门没有发现王力军存在坑农行为。不过,工商部门却以王力军收购玉米,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于是将王力军移交临河警方。
随之而来的,便是王力军坐上了被告席。回忆起自己第一次坐上被告席的情形,王力军说,当时心里“真的很痛”。
王力军说,当天庭审时,旁听席上,只有他妻子和女婿两个人。“那个时候,我真的很痛心,也很失望。因为我一位懂法的亲戚告诉我,我犯的是非法经营罪,有可能要坐三至五年的牢。”
于是,在走上被告席之前,王力军四处求人。其中,还“格外”给了当时代理律师王润生两万元现金,拜托王润生一定要想办法。“我坐牢了,我的这个家,就完蛋了……”
陈述
“上门收购农民的玉米应该是好事,咋就犯罪了”?
庭审最后环节,依法法庭允许,王力军作自我陈述。他摸出一份手写在两页纸上陈述词,不紧不慢地开始陈述。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我一直认为,我上门收购农民的玉米,为农民减轻了卖粮难的问题。我提供的脱粒机及运输工具为农民减轻了体力劳动,以及运输和到粮库排队的麻烦,为粮库及时回收农民的玉米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我世世代代是农民深有体会,应该是件好事,咋就犯罪了?”
丈夫在被告席上陈述,坐在旁听席的妻子张美丽,又一次哭了。“我知道,我丈夫没有犯罪。”张美丽说,丈夫被判刑后,周围邻居的“异样眼神”,让她很难受。
王力军透露,待再审宣判后,他一定会让闲置两年多的脱粒机再次响起来。“因为,按照最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像我这样的个体农民,不用再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了!”另外,他还将依法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这两年多,我的损失真的有点大……”
对话当事人
若被改判无罪,还要走家串户收玉米
记者第一次见到王力军,是去年7月6日。“我不上诉。”这是王力军对自己获刑后的最无奈态度。
这一次,在再审时又一次见到王力军。记者注意到,和第一次相比,他不再喜欢抽闷烟,双眼里,多了一份自信与坚毅。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两次坐在被告席上,有什么不一样?
王力军:第一次?心太痛了。那时我不敢说我没有犯罪,因为我怕坐牢。这一次完全不同,因为最高法在再审决定书中,肯定了我收购农民玉米的作用。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陈述词是你自己写的?
王力军:是。我前几天就写好了。我怕我在庭上说不出来话,所以我打了一个底稿。想到了法庭上,我一定要照着念出来。特别是那三个字:我无罪!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等判决出来了,如被改判无罪,你还会走家串户收购玉米吗?
王力军:会。我在陈述词里都写了,我一定会让脱粒机、农用车再次响起来,为我的家庭和周边粮农忙碌起来。
专家观点
最高法罕见指令再审
体现“有错必纠”法治精神
最高法院缘何会“罕见”指令再审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其实早在2016年12月16日,下发再审决定书时,最高法已有了非常明确的表态。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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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力军的行为,最高法也给出直接表态。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关于最高法院的这次罕见指令,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看来,这体现了最高法院“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院越过两级法院,对一审生效案件作出再审决定书,最高法肯定了他对全国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既然通过媒体发现这个案子确有问题,那么进行讨论以后,认为确有问题,那么就应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阮齐林认为,最高法通过王力军案,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严格控制本罪的滥用,贯彻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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