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它将有望成为全国首部省级预防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裸官”不得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官员不如实报告房产等情况不予提拔,“带病提拔”将倒查追究责任,等等。
立法反腐的呼声已有多年,尤其是去年国家层面将“综合性反腐败立法”列入近5年立法规划之后,广东省的反腐立法工作先行一步,既可将本省的反腐防腐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同时亦为全国用法治和制度反腐探路。
较之于以往的反腐纪律约束等,将反腐制度提升至立法层面,无疑更具制度刚性和威慑力,也体现出社会的进步。从该条例草案的总体设置看,在突破“裸官”贪腐、“边腐边升”及买官卖官等反腐重点难点上不乏亮点。条例明确“裸官”不得在财政等重要与敏感岗位任职,对比现行制度规定“裸官”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领导职务,法规的界定更加清晰,约束对象范围更广。从众多大大小小“裸官”贪腐案频发和广东今年摸查发现2000多名“裸官”的现实看,立法压缩“裸官”在官场的生存空间,将反腐关口前移,可谓有的放矢。
诸多官员腐败案曝出涉案金额巨大、拥有数套豪宅、配偶子女利用官员权力影响经商敛财等现象,暴露出官员财产无法全面监管的问题之严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广东反腐条例草案规定领导干部应按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拟提任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房产、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这意味着依法监督官员财产和家庭社会关系等成为“常规”选项,倘若执行得力,可望避免只有官员腐败案发才查财产申报等事项的滞后。
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官员买官卖官、权钱交易,“一把手”说了算、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现象践踏干部任用原则,让一些人“带病”升迁,形成官场“恶性循环”,最后往往是一人腐败牵出一窝败类。反腐条例提出发现干部被“带病”提拔将倒查选拔任用过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无疑是震慑买官卖官等歪门邪道的“撒手锏”,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应有之举。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官治权,治理腐败的关键在有效制约和控制权力。广东立法反腐指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与依法治国的共识相吻合,对构建起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惩戒、防范和保障机制,其意义不言而喻。综观世界各国,依法反腐、制度反腐被视为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美国的《联邦贪污对策法》与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等都对官员行为规范和贪腐惩治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就我国体制而言,反腐立法意味着党纪政纪延伸成为社会规范,影响范围更大,因而务求刚性严厉且滴水不漏。
当然,在为广东立法反腐的点赞之余,也应看到一些仍需探究和完善之处。如:条例草案提出“裸官”不得在重要、敏感岗位任职,但似乎未明确规定不得任职级别。草案未写入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而是从重大事项报告方面做出规定且有关事项未有具体内容说明。拟提拔官员报告房产等事项,也只是“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而非一步到位向社会公开。显然,在有些方面条例的设置仍需细化,也还有诸多空间尚待突破。总之,相对于现实和公众的期待,反腐的法律之剑还可磨得更具锋芒更有“杀伤力”。(牛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