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人大代表朱玉林,在新疆入股投资,后将公司股权违法变更、转让,所得巨额转让款被私自瓜分,给其他股东造成巨大损失,朱玉林被指与他人合谋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乌鲁木齐市警方接警后查明其涉嫌构成职务侵占。在乌鲁木齐警方五次往返乌、吉两地,行程数万公里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却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乌鲁木齐市警方向白山市人大陈述案情,并多次致函请求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乌鲁木齐市警方得到的回复是“不许可”。该案至今一拖五年无法侦结,备受社会关注。
倾家产
2006年末,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人王洪利经人介绍,认识了新疆拜城县人何风云,得知何风云在库车县拥有一处储量很大的煤矿,由于没有实力开发,正在寻找投资人。王洪利经过细致的考察和了解,于2007年10月委托代理人雷正与何风云签订了《建设新疆库车县永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新煤矿投资协议》。协议内容:将该矿建成年产30万吨的中型煤矿,由王洪利出资1000万,将原来只有10万元的注册资金进行增资,王洪利占85%股份,何风云占15%股份。王洪利共支付何风云补偿金2200万,先行支付1100万元,投资后再支付1100万元,后续所有建矿费用由王洪利筹集。
“2007年11月13日前我支付给了何风云补偿金900元万,另付雷正办理精确勘探、采矿权证等费用30万元。”王洪利说。
2007年11月中旬,在具体办理采矿权手续过程中,新疆自治区规定新建煤矿必须达到年产60万吨。
由于政策变化及投资金额陡增,王洪利清楚,仅凭个人有限的资金实力而得不到外来资金的投入,是达不到自治区规定的年产60万吨产量要求的。为此,他想到家乡的一个能人——朱玉林。
缺资金
王洪利向何风云道出了自己的想法,何风云思考再三,同意了王洪利拉他人入股的建议。
朱玉林系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育林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接到王洪利的电话,便和王志强随即赶往新疆,与王洪利见面。
朱玉林、王志强当场同意投资库车永新煤矿。这样,实际投资人由起初的王洪利一个人变成了三个人。三人约定共同投资何风云的永新煤矿,王洪利与何风云约定的原投资额不变。朱玉林负责建矿所需的后续所有资金,为主要投资人,需投入资金8000万元左右。王洪利、朱玉林、王志强三人占公司85%股份,何风云占15%股份。
“2008年1月至4月,按约定,我将应付何风云的先期补偿余款200万元及设计费340万元全部打入王志强个人卡中,由王志强现场支付使用。在投资建设过程中,何风云提出不管多少人投资,只与一位股东组成新的库车县永新矿业公司。”王洪利反映称。2009年8月,王洪利、朱玉林、王志强三人商定,在乌鲁木齐成立“新疆育林永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该公司名义入股并持有永新矿业公司85%的股份。根据三人投资永新矿业公司的比例分别在“新疆育林永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占有的股份为:王洪利占17%;王志强占17%,任执行董事、法人;朱玉林以其白山市江原区育林煤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占66%的股份。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的通知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发给白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函
2010年1月6日,永新矿业公司依法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自此永新矿业公司的股东由原两个股东何风云和曹新红(何的妻子)变为一个原自然人股东何风云(占15%股份),另一个是法人股东即“新疆育林永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占85%股份)。也就意味着王洪利、王志强相对持有永新矿业14.45%的股份,白山市江源区育林煤碳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朱玉林)相对持有永新矿业56.10%的股份。
三步走
“2010年10月28日,朱玉林、王志强利用大股东和法人的便利,在工商局私下自行将‘新疆育林永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永新矿业公司’的85%股份非法转让到了朱玉林个人名下。”王洪利报案称,“2010年11月6日,朱玉林、何风云通过评估将永新矿业注册资金从10万元变更到2.6亿元,并将持股比例从何风云占15%、朱玉林占85%,变更为何风云占34%、朱玉林占66%。”
公司注册资金从10万元骤增至2.6亿元,朱玉林与何风云到底施展了何种“戏法”,别人无从得知,但结果是,永新矿业由一个普通的鸡卵一下子变成了“金蛋”。
“2010年11月20日,朱玉林、何风云将永新矿业公司股权以4.038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了山东××集团下属的山东××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和××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转让款归朱玉林、何风云二人分配,其中何风云收取1.038亿元,朱玉林收取3亿元。对于配合他们‘演出成功’的王志强,朱玉林没有让其失望,分两次转款1500万元到王志强的卡上。”作为最初的投资者和引线人的王洪利却“颗粒无收”,王洪利称他所有的投资全都“打了水漂”。
失股权
王洪利在多次联系朱玉林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7日向警方报案。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此事实也予以证实。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认为,朱玉林伙同法人股东王志强,在管理永新矿业公司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属于三人的公司股份转让、变更到个人名下,股权出让后,将获利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股东王洪利等的利益,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迅速查清全案,及时追缴赃款,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2年4月末,乌鲁木齐市警方奔波数千公里赶往吉林省白山市,对犯罪嫌疑人朱玉林实施抓捕。当得知朱玉林为白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时,办案人员即将朱玉林涉嫌犯罪的有关事实,向白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并提出中止朱玉林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对于乌鲁木齐市警方提出的请求,白山市人大表示会将该情况向市委领导汇报。
据资料反映,2012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致函白山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公安机关对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白山市人大依旧没有回应,直至2013年9月16日,也就是一年之后,白山市人大办公室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复函,称“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题向白山市委做了汇报,市委责成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认定朱玉林在主观上不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其取得的煤矿转让价款是公司权益与股东权益的竞合财产。因此,朱玉林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对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3年12月9日,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白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暂不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发给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根据白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进行了进一步的侦查。
请求受阻
就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与白山市人选委函来函往的过程中,即2013年3月19日,朱玉林委托他人收回股权转让款42080583.9元,何风云收回股权转让款5310万元,至此股权转让款只剩余1000万元未收回。
2014年12月初,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再次给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并专程派侦查员前往白山市,通过白山市人大人选委约见朱玉林,但朱玉林却以各种借口拒不见面。
2015年2月,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回函:要求派员携卷前往白山市。
2015年4月10日上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员再次赶往吉林省白山市,在白山市政法委会议室参加了由白山市政法委孙副书记主持,由白山市人大内司委、白山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白山市检察院侦监处、白山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白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参加的会议,主题就是关于朱玉林涉嫌职务侵占案研讨会,会议历时两天的时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员接受提问,现场解答。
两天之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侦查员被告知还要“上会研究,回去等结果”。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表示,从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乌鲁木齐警方先后5次到白山市,往返数万公里,或发函协调,要求对朱玉林采取强制措施始终未果。
嫌疑人再次当选人大代表
王洪利对记者表示,自己投资永新矿业共计1470万元,已是倾其家中所有,如今血本无归,一家人生活陷入窘境。
王洪利和家人多次找到乌鲁木齐公安局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因朱玉林的人大代表身份也表示无可奈何。
“为了能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我们一家人一直奔走在两级人大之间,反映投资被骗和朱玉林的违法过程。”王洪利说,“接待的人均表示,马上就到换届选举了,朱玉林涉嫌犯罪根本就不具备参选资格,到时候不用我们取消他的人大代表资格他的人大代表职务自然就中止了,到那时警方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2016年人大换届选举前,王洪利的家人把朱玉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又向白山市人大、市委等相关部门逐一反映检举,并再次找到江源县人大和白山市人大提出中止朱玉林的人大代表职务。王洪利说:“江源县人大信访主任答应此次换届选举不再提名朱玉林,白山市人选委的卢主任也表示这次换届不可能有他朱玉林,因为这次要求非常严格,标准非常高,让我的家人们尽管放心。”
但让王洪利及其家人想不到的是,朱玉林还是当选了人大代表。王洪利和他的家人们在白山市人大常委会门前打起了横幅,表示强烈抗议。“朱玉林却当着我们家人的面叫嚣:你们扳不倒我,我永远是人大代表!”王洪利气愤地说。
王洪利家人在白山市人大门前拉起横幅
2017年2月27日,记者见到了白山市人选委的卢主任。卢主任表示,《关于暂不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是他一个人能作出的,是市人大领导集体开会研究的结果。想了解更多的情况,让记者去找负责信访工作的王主任。
王主任见到记者,避开记者提出的“是否接到乌鲁木齐市警方多次要求对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及朱玉林是如何再次当选人大代表”等问题,反复强调朱玉林在当地做了多少多少公益、慈善义举等。见王主任说个没完,记者拦住话头问:有光环、做了善事,就可以不受涉案刑侦查处吗?暂不许可对该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即朱玉林不涉嫌犯罪的依据在哪里?王主任对此予以沉默。
记者找到当年在白山市政法委会议室主持“朱玉林是否构成涉嫌职务侵占”会议的白山市政法委的孙副书记。孙副书记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否认干预异地警方办案。
针对白山市人大做出的决定,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的葛先达律师。葛律师称: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提请后,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朱玉林是否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而不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朱玉林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无关的情形。更不应当“并结合综合调查组的结论”,违法决定“暂不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朱玉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葛律师表示,任何权力都不是无限的,都应被制约,并接受监督。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享有庇护其违法犯罪的法外特权。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文/ 丛陌)
原文链接:http://www.onloo.cn/2017/guoneixinwen_0412/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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