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刘某和吕某曾经一度关系暧昧,保持不正当关系达6年之久。其间,刘某按吕某要求向其出具60万元的欠条。断绝关系后,吕某手持借条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60万元借款。法院会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吗?
2006年4月,事业小有成就且有家室的刘某在酒吧与19岁的吕某相识,两人很快建立地下恋爱关系。虽有刘某供养吃穿用度,但闲居在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吕某仍然感觉这种惬意的日子朝不保夕。为长远打算,她软磨硬泡要刘某给自己写张借条,说要给自己一个保障。
为哄吕某开心,2008年10月28日下午,刘某在吕某的住处给她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吕某60万元整,5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随着时间推移,刘某在情人身上的投入越来越大,而吕某却变本加厉索要钱财,甚至威胁刘某。渐渐地,双方矛盾逐渐产生并日益升级。2012年12月,两人最终分道扬镳。
分手后,吕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情人刘某告上法庭,索要借款。法庭上,刘某辩称借款60万元不是事实,该借条是双方在维持关系期间开玩笑哄吕某开心时随手书写,吕某实际上并没将60万元交付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出示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0万元,其后又注明“5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该借条的内容本身相互矛盾(注:1500元/月×12个月/年×5年=90000元,与借款金额60万元不符)。关于该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地点、给付形式,吕某陈述前后不一,未提交有力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且60万元均以现金形式现场交付亦不符合通常情理,同时,吕某家境一般,并无正当职业,没有大额收入来源。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并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该借条不能证明吕某已实际履行了该笔借款的出借义务。综上,吕某起诉刘某偿还其6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新密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河南法制报 记者 张书锋 王晓磊 通讯员 韩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