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沙包井1号的七旬老人杨爵显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1980年的一次拆迁过程中,原涪陵城统建办将其父所有的原人民西路59号门面房拆除后未归还,2008年城市拆迁时其居住的人民东路14号7.59平方米商业用房被拆除后未给予补偿安置。多年来,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落实并返还39.2平方米门面房,但时至今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沙包井1号的杨爵显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杨爵显,男,1942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沙包井1号。主要反映在1980年的一次当地政府部门拆迁过程中,我们与原涪陵统建办达成拆迁协议,不住公房只调换一间门面房就业为生。1980年10月6日,我找动员搬迁负责人龚某某出具了证明。1981年7月23日,通知我办产权更正,特注明己办杨某一份,下有一份未办,办后再注销,等居民点建成后原地还门面房给我。然而,1985年统建办将地基转卖地区税务局后,给我调换一间门面房之事就不认帐了。
1986年11月4日,我向四川省建委反映情况;1987年元月10日,国家信访局将我的诉求材料批转到建设部,建设部批转给了四川省建委。省建委批示涪陵市城乡建设环保局,要求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涪陵市城乡建设环保局曾以“涪陵市建设法( 1985 )121号文件” 《关于郭某昌、杨爵显阻挠建设施工的裁决书》中讲:我局认为新房建成后交给一个自然间作门市部是正确的,但至今这个自然间作门市部的房子没有给落实,要求按文件给予落实。1987年4月3日,建设部同样的批示要求按照文件给予落实。
1988年9月4日,开发公司与税务局协议第3条我是1万元自行找门面,建委副主任李某某涉嫌克扣了我的1万元建房款;1988年10月27日,涪市规( 1988)59号定点安排我拆迁门市部用地建房批复;2009年初,市领导在城市工作会议上责成房管部门落实解决我的门面房问题,至今未果;2009年8月24日,区领导指示区法院牵头,区房管局、区信访办、敦仁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理清事实,妥善处理,力求息诉息访,但至今也没有落实。
2002年3月,我就被拆房屋补偿问题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被以(2002)涪民初字第115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8月,市三中院二审作出(2004)渝高法民申字第24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市高院召开复查听证会,后未启动再审程序。因开庭没有质证,我找区法院民庭某负责人要判决中认定事实的证据,该负责人说,我们吃穿用都是政府给的,我们不敢判政府拿门面房给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恳请能够立案再审,还我就业为生的门面房39.2平方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沙包井1号的七旬老人杨爵显说。(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杨爵显)
原文来自中国民生周刊:http://www.zgmsbb.net/a/fangchanshangqing/20171116/189376.html